购二手车发生事故 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判担责
2018-01-19 10:15:36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胡某损失17617元,被告郑某对上述陈某的赔偿款在2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被告郑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车以3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陈某,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交易时,该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2017年11月1日,被告陈某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与原告胡某驾驶的江铃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送至江西江铃汽车销售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16717元、拖车费7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交通费共计18417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驾驶小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各方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修车费、拖车费应以实际发生的维修清单、发票为准。原告未提交交通费发票,然该费用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酌定为200元。本案涉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虽为被告郑某,但该车已在发生事故前转让,原所有人已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权,且无权获得运行利益,应由车辆实际所有(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转让时未投保任何险种,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被告郑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车以3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陈某,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交易时,该车辆未购买任何保险。2017年11月1日,被告陈某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与原告胡某驾驶的江铃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送至江西江铃汽车销售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16717元、拖车费700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交通费共计18417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驾驶小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责,各方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拖车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修车费、拖车费应以实际发生的维修清单、发票为准。原告未提交交通费发票,然该费用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酌定为200元。本案涉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虽为被告郑某,但该车已在发生事故前转让,原所有人已丧失对该车的控制权,且无权获得运行利益,应由车辆实际所有(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转让时未投保任何险种,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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