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春游摔断门牙 法院认定学校旅行社责任三七开
2018-04-10 15:16:56
中国法院网讯 (张硕洋)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正是中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踏青的好时间。然而,孩子天性顽皮,加上春游场所一般在户外,意外事故偶有发生。学生小明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时在游船上不慎摔断牙齿,其父母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3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乘坐某游船公司的游船进行春游,学生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断一颗门牙。春游结束返回学校之后,小明的妈妈将儿子送到医院。看着受伤的孩子,小明父母觉得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明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义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作为活动承办方,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方均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损失。
学校认为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游览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职责,小明摔倒是其不听老师的安全提醒所致,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校方提出旅行社导游没有上船陪同,旅行社、游船公司以及小明个人都需担责。
旅行社解释称当日由于游船承载人数到达上限,导游无法上船。事发后,也积极配合学校解决纠纷,并愿意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游船公司辩称游船上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并且在学生上船后广播了安全须知,游船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校方与旅行社针对该次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学校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春游当天,学校组织500余名学生乘坐游船公司两艘游船进行浦江游览,每40名左右的学生由三至四位老师带队。由于乘船人数限制,两位学校老师、旅行社跟团导均游未上船陪同游览。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倒,摔断一颗上排门牙。游船靠岸后,小明跟随团队返校,其母亲到校后将儿子送到某医院,经诊断:小明右上第1牙冠折露髓,左上第1牙震荡。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过安全教育义务,但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应贯穿整个游览活动,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带队老师对小明的“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未按照约定由导游陪同上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游船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过错,因此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事发时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明显不合理行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船公司和小明个人均不承担责任。(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
2014年4月23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乘坐某游船公司的游船进行春游,学生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断一颗门牙。春游结束返回学校之后,小明的妈妈将儿子送到医院。看着受伤的孩子,小明父母觉得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明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义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作为活动承办方,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方均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损失。
学校认为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游览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职责,小明摔倒是其不听老师的安全提醒所致,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校方提出旅行社导游没有上船陪同,旅行社、游船公司以及小明个人都需担责。
旅行社解释称当日由于游船承载人数到达上限,导游无法上船。事发后,也积极配合学校解决纠纷,并愿意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游船公司辩称游船上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并且在学生上船后广播了安全须知,游船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校方与旅行社针对该次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学校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春游当天,学校组织500余名学生乘坐游船公司两艘游船进行浦江游览,每40名左右的学生由三至四位老师带队。由于乘船人数限制,两位学校老师、旅行社跟团导均游未上船陪同游览。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倒,摔断一颗上排门牙。游船靠岸后,小明跟随团队返校,其母亲到校后将儿子送到某医院,经诊断:小明右上第1牙冠折露髓,左上第1牙震荡。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过安全教育义务,但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应贯穿整个游览活动,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带队老师对小明的“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未按照约定由导游陪同上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游船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过错,因此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事发时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明显不合理行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船公司和小明个人均不承担责任。(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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