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侮辱法官被司法拘留15日
2018-01-19 08:59:32
中国法院网讯 (彭屏 严越春)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国通过短信、言语等方式侮辱执行法官且拒不改正错误,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2015年9月7日,翠屏区法院对李某国诉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及利息130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国申请强制执行,翠屏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案件交由执行局法官包某办理。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局委托拍卖公司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后,李某国申请以第二次保留价进行抵偿。该院依法计算出截至2016年9月7日,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李某国本息共计192.6万元后,李某国尚应补偿差价23.68余万元,但李某国一直没有缴纳。其间,李某国企图用装有现金的信封在办公室向承办法官包某行贿,包某发现后严词拒绝并要求李某国拿走,后将信封上交该院纪检部门,李某国无奈前来纪检部门领走了装有现金的信封。
2016年12月底,李某国发现该房产因属于破产财产、非法集资涉案财产被其他法院和公安机关先后查封,无法实现抵偿。李某国遂以法官拖延办案导致其申请执行案款无法得偿为由先后向翠屏区法院、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翠屏区法院、宜宾市中院审查后,均裁定依法不予立案。
2018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李某国通过手机连续向执行法官包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多次用极其粗俗、恶毒的语言辱骂包某,扬言要与包某同归于尽,威胁包某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发后,翠屏区法院安排专人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李某国承认短信均是其本人所发,且在被传唤到院后仍不停对包某进行辱骂,再次扬言要伤害包某及其家人。经办案人员释法明理,李某国仍拒不改正错误。
1月11日下午,翠屏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国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当晚,李某国被送往宜宾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2015年9月7日,翠屏区法院对李某国诉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李建国借款本金及利息1306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国申请强制执行,翠屏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将案件交由执行局法官包某办理。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局委托拍卖公司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后,李某国申请以第二次保留价进行抵偿。该院依法计算出截至2016年9月7日,兴文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李某国本息共计192.6万元后,李某国尚应补偿差价23.68余万元,但李某国一直没有缴纳。其间,李某国企图用装有现金的信封在办公室向承办法官包某行贿,包某发现后严词拒绝并要求李某国拿走,后将信封上交该院纪检部门,李某国无奈前来纪检部门领走了装有现金的信封。
2016年12月底,李某国发现该房产因属于破产财产、非法集资涉案财产被其他法院和公安机关先后查封,无法实现抵偿。李某国遂以法官拖延办案导致其申请执行案款无法得偿为由先后向翠屏区法院、宜宾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翠屏区法院、宜宾市中院审查后,均裁定依法不予立案。
2018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李某国通过手机连续向执行法官包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多次用极其粗俗、恶毒的语言辱骂包某,扬言要与包某同归于尽,威胁包某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发后,翠屏区法院安排专人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李某国承认短信均是其本人所发,且在被传唤到院后仍不停对包某进行辱骂,再次扬言要伤害包某及其家人。经办案人员释法明理,李某国仍拒不改正错误。
1月11日下午,翠屏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国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当晚,李某国被送往宜宾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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