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非婚生子 多年后诉孩子父亲索要抚养费
2018-01-10 16:05:09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作为非婚生子舒小明的母亲和代理人,舒女士以舒小明的名义对张先生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舒小明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的抚养费共计58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舒女士诉称,2008年,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并于同年底与舒女士确立恋爱关系。舒女士与张先生协商领取结婚证,但因为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5月舒女士怀孕,张先生坚持让舒女士做人工流产但舒女士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后张先生不告而别。2013年3月1日舒女士产下一子舒小明(化名)。孩子出生后张先生既不前往医院照顾,也不负担相关费用,更不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2017年,舒女士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海淀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认为舒女士生的孩子与自己无关,并提出做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张先生是舒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最终法院判决舒小明由舒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舒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法院判决作出后,张先生却未支付任何费用,还拒绝与舒女士进行任何沟通。舒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鉴定书已经确认张先生与舒小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先生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与生母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原告舒女士诉称,2008年,张先生与前妻离婚并于同年底与舒女士确立恋爱关系。舒女士与张先生协商领取结婚证,但因为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5月舒女士怀孕,张先生坚持让舒女士做人工流产但舒女士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后张先生不告而别。2013年3月1日舒女士产下一子舒小明(化名)。孩子出生后张先生既不前往医院照顾,也不负担相关费用,更不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2017年,舒女士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海淀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认为舒女士生的孩子与自己无关,并提出做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张先生是舒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最终法院判决舒小明由舒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舒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法院判决作出后,张先生却未支付任何费用,还拒绝与舒女士进行任何沟通。舒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鉴定书已经确认张先生与舒小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先生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与生母共同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