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案件
15名被告人获刑 最高刑期达十七年
2017-12-29 10:07:09
     中国法院网讯 (徐永其)  近几年来,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发生。12月28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山法院”)对一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5名被告人获刑,其中最高刑期为十七年。

  据了解,该院当日宣判的这起案件,共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4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经金山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鹏公司”),伙同被告人戴某飞等人,纠集被告人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戴某飞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及家属筹款交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戴某星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某、被告人戴现飞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上海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飞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戴现飞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即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等13名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东非犯罪集团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

  28日下午,金山法院对这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七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5名被告人中,有2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被告人戴某飞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有五大基本特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金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曹雪明表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会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对涉“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