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杏飞:对民事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再认识
2017-09-14 09:46: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王杏飞在《中国法学(文摘)》2017年第3期中撰文指出,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诉讼效率与程序保障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中撤回起诉要征得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经法院审查,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作者认为,构建民事二审程序中的撤诉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平等保护、诉权行使的自由与限制、二审与一审的关系、诉权保障与诉讼效率、重复诉讼的识别等理论与制度问题,只有将这些因素全盘思考,才可能统筹兼顾,设计出科学管用的制度。
文章指出,原告撤回起诉后可否重复起诉,应该依据案件的性质而设置不同的规则。这种情形下的重复起诉的识别、判断与审查有其独特之处。从法解释与适用的角度而言,当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时,需对其作限缩解释,即禁止原告重复起诉仅适用于财产性质的案件。而从立法权与审判权的应然关系考虑,这一问题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修订立法来解决。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文章指出,原告撤回起诉后可否重复起诉,应该依据案件的性质而设置不同的规则。这种情形下的重复起诉的识别、判断与审查有其独特之处。从法解释与适用的角度而言,当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时,需对其作限缩解释,即禁止原告重复起诉仅适用于财产性质的案件。而从立法权与审判权的应然关系考虑,这一问题最终还是需要通过修订立法来解决。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即禁止原告对财产性质的案件再行起诉,对人身关系的案件,则允许原告再次起诉。无条件地允许原审被告另行起诉也不尽合理,应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