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是筐不能啥都装 27省出台信访诉求分类处理规程
2017-09-11 09:48:3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梁士斌
近日,全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现场会在武汉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行这项制度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越来越清晰,愿意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的群众越来越多,一大批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了妥善解决。
截至目前,37个中央部委梳理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7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山东、河北、浙江等地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纳入了地方性法规。
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受理范围不很明确,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其结果是信访渠道不堪重负。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写入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相关内容。
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分两批在9个中央部委开展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试点,制定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民政部、人社部、卫计委、水利部等部门和内蒙古、吉林、海南、宁夏、新疆等地也在本系统本地区选择试点。通过试点先行,探索完善,使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湖北省武汉市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纳入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并印发了《关于推进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由经验管理转向清单管理
近年来,湖北省经济发展较快,各种经济指标呈现稳中向好的增长态势,这种可喜的局面得益于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信访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
湖北信访部门扎实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特别是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建立了精准分流、分类受理、依法办理、及时纠错、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大力实施律师进社区、进信访大厅、进疑难信访案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38家市直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依法行政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27类640项《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建立信访诉求事前会商定责、甄别分流、事中规范办理、督查督办、事后依法纠错、考核问责6项机制,确保分流导入有序。
创新《行政程序告知书》《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3类行政程序文书,确保导入衔接有据。如今,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决定书》正在逐步代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信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正在逐步代替信访复查复核对信访人权利进行救济,司法终结正在逐步代替信访终结。2016年,全市777件信访诉求导入行政处罚、劳动监察、行政确认等行政程序办理。2017年1至8月,按行政程序办理1408件,同比增长81.2%,且均未回流信访渠道,无重复上访。
安徽省由经验管理转向清单管理,由单一渠道转向多种途径,着重解决好分给谁、怎么分、谁来办的问题。2015年底,安徽省13个省直单位出台清单,2016年6月底,全省16个市和105个县(市、区)全部出台清单。
人社部认真梳理各种法定途径的法律依据、工作范围和职能边界,列出法定途径清单,形成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等九类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诉求的法定途径。
对于法定途径的选择由并列管理向梯次管理转变,列出各个法定途径在处理群众诉求方面的先后顺序。例如,对于事实不清、依据充分的侵权案件,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解决,实现快速处理。对于争议类事项,引导信访群众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进行仲裁。
信访处理不能代替行政处理
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需要构建规范的工作流程。会议要求,要明确依法分类处理的适用范围。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诉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能纳入普通信访程序处理。对既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先登记、甄别,再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群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诉求,只要是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处理,决不能因为可以走司法程序就一推了之。要厘清依法履职、适用其他法定程序和适用信访程序的关系。不能为了图省事而用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也不能以没有具体履责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依法履职。
清单是开展分类处理工作的依据和基础。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虽然成果显现,但仍需要不断提升依法分类处理能力水平,促进其全面推开,落到实处。
截至目前,37个中央部委梳理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27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山东、河北、浙江等地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纳入了地方性法规。
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受理范围不很明确,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其结果是信访渠道不堪重负。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写入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相关内容。
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分两批在9个中央部委开展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试点,制定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民政部、人社部、卫计委、水利部等部门和内蒙古、吉林、海南、宁夏、新疆等地也在本系统本地区选择试点。通过试点先行,探索完善,使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从理念逐步成为机制,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湖北省武汉市将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纳入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并印发了《关于推进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由经验管理转向清单管理
近年来,湖北省经济发展较快,各种经济指标呈现稳中向好的增长态势,这种可喜的局面得益于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信访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
湖北信访部门扎实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特别是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建立了精准分流、分类受理、依法办理、及时纠错、督办问责等工作机制,大力实施律师进社区、进信访大厅、进疑难信访案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
记者了解到,武汉市38家市直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依法行政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形成27类640项《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建立信访诉求事前会商定责、甄别分流、事中规范办理、督查督办、事后依法纠错、考核问责6项机制,确保分流导入有序。
创新《行政程序告知书》《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3类行政程序文书,确保导入衔接有据。如今,行政机关《具体行政决定书》正在逐步代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信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正在逐步代替信访复查复核对信访人权利进行救济,司法终结正在逐步代替信访终结。2016年,全市777件信访诉求导入行政处罚、劳动监察、行政确认等行政程序办理。2017年1至8月,按行政程序办理1408件,同比增长81.2%,且均未回流信访渠道,无重复上访。
安徽省由经验管理转向清单管理,由单一渠道转向多种途径,着重解决好分给谁、怎么分、谁来办的问题。2015年底,安徽省13个省直单位出台清单,2016年6月底,全省16个市和105个县(市、区)全部出台清单。
人社部认真梳理各种法定途径的法律依据、工作范围和职能边界,列出法定途径清单,形成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等九类分类处理人社领域信访诉求的法定途径。
对于法定途径的选择由并列管理向梯次管理转变,列出各个法定途径在处理群众诉求方面的先后顺序。例如,对于事实不清、依据充分的侵权案件,引导信访群众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解决,实现快速处理。对于争议类事项,引导信访群众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进行仲裁。
信访处理不能代替行政处理
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需要构建规范的工作流程。会议要求,要明确依法分类处理的适用范围。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诉求,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能纳入普通信访程序处理。对既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先登记、甄别,再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群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诉求,只要是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处理,决不能因为可以走司法程序就一推了之。要厘清依法履职、适用其他法定程序和适用信访程序的关系。不能为了图省事而用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也不能以没有具体履责程序为由用信访程序代替依法履职。
清单是开展分类处理工作的依据和基础。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虽然成果显现,但仍需要不断提升依法分类处理能力水平,促进其全面推开,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