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被撞致他人受伤 主人判赔十万余元
2017-09-08 09:0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玲 朱佳俊
今天(9月7日)上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宠物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上班途中在经过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史某驾驶的电瓶车从小狗身上轧过,史某连车带人摔倒,徐某在去抓受伤的小狗过程中也被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案件中的小狗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送去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另一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徐某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上班途中在经过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史某驾驶的电瓶车从小狗身上轧过,史某连车带人摔倒,徐某在去抓受伤的小狗过程中也被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案件中的小狗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送去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另一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徐某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