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南京一原告滥用诉权被按撤诉处理
2017-08-25 09:15: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陈薛 佳娃 周阳
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起典型行政案件。原告童某提起行政诉讼,却拒绝在法庭上举证,并扰乱庭审秩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童某因不服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童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2016年4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童某责问合议庭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并要求被告向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疑被告出庭人员身份等。审判长向其一一释明,并劝告其遵从法庭指挥,尽快陈述自己的诉讼主张,听取对方的答辩意见。童某以审判长打压原告发言为由,要求审判长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经审查后予以驳回。童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经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继续开庭后,童某再次责问合议庭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质疑被告市政府出庭人员身份。审判长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再次向其释明,并且请两被告出庭人员进行自我介绍,充分保障了童某的诉讼权利。
在此过程中,童某情绪异常激动,再次要求审判长回避,指责审判长不公,并无视审判长的指令,擅自离开当事人席位前往旁听席,引发旁听人员骚动,严重干扰了法庭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在庭审中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不利的后果。童某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裁判,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原告童某因不服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童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2016年4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童某责问合议庭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并要求被告向其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疑被告出庭人员身份等。审判长向其一一释明,并劝告其遵从法庭指挥,尽快陈述自己的诉讼主张,听取对方的答辩意见。童某以审判长打压原告发言为由,要求审判长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经审查后予以驳回。童某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经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继续开庭后,童某再次责问合议庭是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送出庭应诉通知书,质疑被告市政府出庭人员身份。审判长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再次向其释明,并且请两被告出庭人员进行自我介绍,充分保障了童某的诉讼权利。
在此过程中,童某情绪异常激动,再次要求审判长回避,指责审判长不公,并无视审判长的指令,擅自离开当事人席位前往旁听席,引发旁听人员骚动,严重干扰了法庭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在庭审中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不利的后果。童某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裁判,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