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的效力及完善措施
2017-08-18 08:5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涛 陶然
随着网络购物的逐渐火爆,自助快递柜业务也应运而生,法院专递回执上也经常出现“XX快递柜代收”的字样。快递员只需要将法院专递放入自助快递柜,然后用电话或短信通知收件人已有法院专递放入快递柜,收件人凭取件码至快递柜取件即可。其优势在于节省了快递员与收件人的大量时间,不用担心快递员到来时,自己不在家中收不到快递的尴尬,提升了法院专递送达的效率。但按照法院专递邮寄的送达方式,邮寄回单必须要有被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签名,由此引发了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的效力问题的思考。
笔者以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快递柜代收是否有效,应根据受送达人的电话连通情况和快递公司的反馈情况来决定。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自助快递柜本质上亦拥有代收性质,只是从人转变为了机器,可以比喻为“收发室大爷”。只要快递员已通过电话询问过受送达人,那么便可以认为受送达人已经同意快递柜代收自己的邮件,自助快递柜此时已经成为了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应视为法律文书已送达至受送达人手中。第二、自助快递柜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代收人,快递柜代收的缺点就在于依赖于快递员送达邮件的负责程度和受送达人电话的连通状况。在现实中,虽然快递公司规定邮件送达前,快递员必须联系受送达人,但是有些快递员并未很好的遵守快递公司的规定,并未使用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有快递到达,只是简单的将邮件放入快递柜中。在此种情况下,受送达人无法知晓有此快件的存在,不能清楚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其诉讼法律文书的事实,即使邮件回单显示快递柜代收,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因此,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作为新的送达方式,在帮助法院送达的方向上有巨大的潜力,但还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建议通过法律层面认可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的送达效力,将之纳入法院邮寄送达生效的方式之一,并规定快递柜送达的方式方法及步骤等。
第二、明确快递员的送达责任,要求快递员通过电话或短信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快递柜代收法律文书,并提供准确的代收信息反馈给法院。
第三,快递公司可通过研发手机APP、在快递柜旁张贴通知等宣传形式,将代收协议告知收件人,收件人可通过实名注册手机APP的方式使用快递柜,以便更好的对快递代收情况进行查询,也能更方便的核对受送达人的信息。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应加强责任感。在邮寄送达前,确认受送达人的电话是否能够接通。在邮件回单显示快递柜代收后,询问快递员是否已告知受送达人快递柜代收情况,并再次向受送达人电话核实收件情况,并就上述询问做好详细工作记录连同邮件回执一同附卷,以此来确认送达的效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笔者以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快递柜代收是否有效,应根据受送达人的电话连通情况和快递公司的反馈情况来决定。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自助快递柜本质上亦拥有代收性质,只是从人转变为了机器,可以比喻为“收发室大爷”。只要快递员已通过电话询问过受送达人,那么便可以认为受送达人已经同意快递柜代收自己的邮件,自助快递柜此时已经成为了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应视为法律文书已送达至受送达人手中。第二、自助快递柜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代收人,快递柜代收的缺点就在于依赖于快递员送达邮件的负责程度和受送达人电话的连通状况。在现实中,虽然快递公司规定邮件送达前,快递员必须联系受送达人,但是有些快递员并未很好的遵守快递公司的规定,并未使用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有快递到达,只是简单的将邮件放入快递柜中。在此种情况下,受送达人无法知晓有此快件的存在,不能清楚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其诉讼法律文书的事实,即使邮件回单显示快递柜代收,也不能视为已经送达。
因此,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作为新的送达方式,在帮助法院送达的方向上有巨大的潜力,但还需要加以完善。
第一、建议通过法律层面认可快递柜代收法院专递的送达效力,将之纳入法院邮寄送达生效的方式之一,并规定快递柜送达的方式方法及步骤等。
第二、明确快递员的送达责任,要求快递员通过电话或短信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快递柜代收法律文书,并提供准确的代收信息反馈给法院。
第三,快递公司可通过研发手机APP、在快递柜旁张贴通知等宣传形式,将代收协议告知收件人,收件人可通过实名注册手机APP的方式使用快递柜,以便更好的对快递代收情况进行查询,也能更方便的核对受送达人的信息。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应加强责任感。在邮寄送达前,确认受送达人的电话是否能够接通。在邮件回单显示快递柜代收后,询问快递员是否已告知受送达人快递柜代收情况,并再次向受送达人电话核实收件情况,并就上述询问做好详细工作记录连同邮件回执一同附卷,以此来确认送达的效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