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辖异议 维护诉讼秩序
——福建漳浦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7-08-17 14:29: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利益保护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漳浦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5件),经一、二审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的6件,占85.7%,原告撤诉1件,占14.3%。
二、原因分析
1.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大部分异议人是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认识错误,不能正确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对法条立法宗旨及其适用条件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如被告A公司基于对级别管辖相关标准规定的模糊认识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2.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异议人由于履行能力受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少数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当事人,使其增加时间投入和维权成本,故意拖延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如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以“该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漳浦县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林某的住所地在漳浦县,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显而易见,异议人纯粹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3.担心地方保护。当今中国社会仍属于熟人社会,人情关系仍会影响公正司法。少数当事人因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担心案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审判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利,不愿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黄某招(福建省漳浦县人)诉被告李某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耀因担心地方保护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漳浦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某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不能成立。
三、现实危害
1.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是在严格的程序规则制度框架内解决纠纷,正常的诉讼秩序是保障及时、高效、低成本解决当事人纷争的前提和基础。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审判,造成不良的负面指引,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危害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2.加大起诉人维权成本。时间是诉讼重要成本之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增加相对方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徒增相对方的交通费等诉讼负担,损害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导致增加相对方的维权成本。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纠纷多发复杂,国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解决社会纠纷,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有限, “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一些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浪费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影响有限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宏观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案件需要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审查,法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来处理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延长涉诉案件的审理周期,使涉案纠纷无法及时审结,使正义迟到,损害司法权威。
四、对策建议
1.完善管辖权异议相关立法。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和事实理由,加以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严格审查,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予以退回,并以通知形式告知异议人。
2.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提起上诉的不收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建议立法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异议不成立的,按涉诉案件的受理费的50%标准加收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也应交纳上诉费用。同时,对经过查证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不诚信诉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视情增加异议人在本诉中的诉讼费用负担,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维护司法权威。此外,对于因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引起起诉人增加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培育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
3.强化法律释明指导。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公开和宣传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知晓管辖权的相关立法精神、法理和适用条件,增强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法官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管辖权相关立法宗旨和适用条件,指引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
(课题组成员:林振通 林晓芸 陈逸阳)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漳浦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5件),经一、二审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的6件,占85.7%,原告撤诉1件,占14.3%。
二、原因分析
1.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大部分异议人是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认识错误,不能正确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对法条立法宗旨及其适用条件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如被告A公司基于对级别管辖相关标准规定的模糊认识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2.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异议人由于履行能力受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少数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当事人,使其增加时间投入和维权成本,故意拖延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如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以“该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漳浦县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林某的住所地在漳浦县,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显而易见,异议人纯粹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3.担心地方保护。当今中国社会仍属于熟人社会,人情关系仍会影响公正司法。少数当事人因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担心案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审判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利,不愿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黄某招(福建省漳浦县人)诉被告李某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耀因担心地方保护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漳浦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某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不能成立。
三、现实危害
1.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是在严格的程序规则制度框架内解决纠纷,正常的诉讼秩序是保障及时、高效、低成本解决当事人纷争的前提和基础。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审判,造成不良的负面指引,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危害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2.加大起诉人维权成本。时间是诉讼重要成本之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增加相对方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徒增相对方的交通费等诉讼负担,损害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导致增加相对方的维权成本。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纠纷多发复杂,国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解决社会纠纷,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有限, “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一些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浪费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影响有限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宏观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案件需要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审查,法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来处理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延长涉诉案件的审理周期,使涉案纠纷无法及时审结,使正义迟到,损害司法权威。
四、对策建议
1.完善管辖权异议相关立法。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和事实理由,加以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严格审查,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予以退回,并以通知形式告知异议人。
2.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提起上诉的不收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建议立法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异议不成立的,按涉诉案件的受理费的50%标准加收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也应交纳上诉费用。同时,对经过查证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不诚信诉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视情增加异议人在本诉中的诉讼费用负担,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维护司法权威。此外,对于因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引起起诉人增加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培育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
3.强化法律释明指导。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公开和宣传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知晓管辖权的相关立法精神、法理和适用条件,增强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法官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管辖权相关立法宗旨和适用条件,指引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
(课题组成员:林振通 林晓芸 陈逸阳)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