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意见 快递泄露隐私拟最高罚10万
2017-08-14 10:48:36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陈琳
随着网购成为主流消费模式,快递业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暴力分拣、快件损毁或丢失、个人信息泄露等。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备受社会关注。日前,中消协组织专家、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梳理出8类26项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邀请广大消费者建言献策。
“保价”是否加重寄送人责任?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中消协:邮政普遍服务是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为了防止邮政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原文: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中消协:对快递企业要求保价的“贵重物品”,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未保价快件丢失该如何赔偿?
原文: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消协:近年来发生不少因寄递物品未保价,丢失后快递企业只同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事件。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快递企业如何保护用户隐私?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消协:快递企业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是否应当采取禁止责任人员在相应时间内从事快递业务等措施?
收件人当面验收权如何保证?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中消协: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调包难以举证的问题?
■提示
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消费者可对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发送至kdzxtl@126.com,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15室,中国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保价”是否加重寄送人责任?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中消协:邮政普遍服务是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为了防止邮政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原文: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中消协:对快递企业要求保价的“贵重物品”,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未保价快件丢失该如何赔偿?
原文: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消协:近年来发生不少因寄递物品未保价,丢失后快递企业只同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事件。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快递企业如何保护用户隐私?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消协:快递企业如何防止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快件价值等信息泄露?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是否应当采取禁止责任人员在相应时间内从事快递业务等措施?
收件人当面验收权如何保证?
原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中消协: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调包难以举证的问题?
■提示
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消费者可对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发送至kdzxtl@126.com,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一街甘家口12号楼315室,中国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