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司机持械打人反被摔伤 防卫者无罪
2017-08-10 08:5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郑冬梅
“路怒”司机因小刮擦事故持械殴打对方司机,反被摔倒导致轻伤。此案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14日,罗某驾驶货车与肖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擦事故,双方下车后互相指责,继而发生推搡,罗某返身回驾驶室拿出一根长约一米的实心铁棍捅击肖某。肖某见状,遂与罗某开始抢夺铁棍,在争抢过程中罗某被推摔在地,造成罗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5月,海沧区检察院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海沧法院,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18.2万元。
庭审中,原告人罗某认为,是被告人先动手掐住其脖子,其打不过被告人才去车上拿铁棍,结果被肖某故意撞倒,并且在其倒地后还被对方踢了两脚,导致受伤。因此,肖某应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人肖某辩称,在车辆刮擦后,罗某就下车与其发生口角,并多次用手指其脸责骂,在其摁下对方的手后,罗某就上车拿出铁棍来捅其肚子,为了自我保护,肖某就跟其抢铁棍,出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考虑推了罗某,其行为是本能的自我保护,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合议庭最终认定:发生刮擦后,双方下车交涉,在短暂交涉过程中二人手上都有互推动作,罗某快步走十余步到自己的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肖某在原地站立,罗某持铁棍跑过来捅向被告人肖某腹部,肖某随即用手争夺铁棍。开始争夺时较为激烈,中间有一段时间二人暂停激烈争夺、均手握铁棍一端僵持,二人继续争抢后被告人肖某将罗某推摔在地,罗某背面着地不动,肖某有俯身拨开东西的动作,后二人没有肢体接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
该案承办法官苏桔海说,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条件等方面,结合具体案情,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
苏桔海说,本案中,肖某、罗某二人因车辆刮擦发生言语争执、互推,属轻微矛盾,在肖某站立原地未实施追打或其他物理性控制行为的情况下,罗某返身从自己车辆内拿出实心铁棍,加剧矛盾冲突,罗某用铁棍捅击肖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罗某用于捅击肖某的实心铁棍属于杀伤力较强的凶器,对肖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肖某的肚皮已被捅伤,肖某具有争抢铁棍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肖某在争抢铁棍过程中推倒罗某,罗某倒地受伤后,肖某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行为克制,因此肖某具有防卫意图,采取的防卫措施合理适当。
2015年10月14日,罗某驾驶货车与肖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擦事故,双方下车后互相指责,继而发生推搡,罗某返身回驾驶室拿出一根长约一米的实心铁棍捅击肖某。肖某见状,遂与罗某开始抢夺铁棍,在争抢过程中罗某被推摔在地,造成罗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5月,海沧区检察院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海沧法院,罗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18.2万元。
庭审中,原告人罗某认为,是被告人先动手掐住其脖子,其打不过被告人才去车上拿铁棍,结果被肖某故意撞倒,并且在其倒地后还被对方踢了两脚,导致受伤。因此,肖某应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人肖某辩称,在车辆刮擦后,罗某就下车与其发生口角,并多次用手指其脸责骂,在其摁下对方的手后,罗某就上车拿出铁棍来捅其肚子,为了自我保护,肖某就跟其抢铁棍,出于保持安全距离的考虑推了罗某,其行为是本能的自我保护,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合议庭最终认定:发生刮擦后,双方下车交涉,在短暂交涉过程中二人手上都有互推动作,罗某快步走十余步到自己的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肖某在原地站立,罗某持铁棍跑过来捅向被告人肖某腹部,肖某随即用手争夺铁棍。开始争夺时较为激烈,中间有一段时间二人暂停激烈争夺、均手握铁棍一端僵持,二人继续争抢后被告人肖某将罗某推摔在地,罗某背面着地不动,肖某有俯身拨开东西的动作,后二人没有肢体接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
该案承办法官苏桔海说,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条件等方面,结合具体案情,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
苏桔海说,本案中,肖某、罗某二人因车辆刮擦发生言语争执、互推,属轻微矛盾,在肖某站立原地未实施追打或其他物理性控制行为的情况下,罗某返身从自己车辆内拿出实心铁棍,加剧矛盾冲突,罗某用铁棍捅击肖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罗某用于捅击肖某的实心铁棍属于杀伤力较强的凶器,对肖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肖某的肚皮已被捅伤,肖某具有争抢铁棍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肖某在争抢铁棍过程中推倒罗某,罗某倒地受伤后,肖某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行为克制,因此肖某具有防卫意图,采取的防卫措施合理适当。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