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被拘留 男子起诉公安局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08-01 10:0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村里选举村民代表时,王某掏钱帮着老婆拉票,结果二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不服,将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拘留8天的处罚决定。日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初,王某所在的黄岩某村组进行村民代表选举。选举当晚,村民余某表示,如其当选,愿拿1000元给村民买零食。王某则表示,如没人要当妇女代表,请大家投给其妻子阮某当好了,钱也会出的。后王某将1000元交给妻子阮某,离开现场。当晚选举结束后,当选村民代表的阮某、余某等人分别拿出1000元分给村民。
之后,当地镇政府对此进行调查,并将群众举报贿选的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的行为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阮某、余某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8日,同时被取消村民代表资格。原告王某对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路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王某贿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其作出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初,王某所在的黄岩某村组进行村民代表选举。选举当晚,村民余某表示,如其当选,愿拿1000元给村民买零食。王某则表示,如没人要当妇女代表,请大家投给其妻子阮某当好了,钱也会出的。后王某将1000元交给妻子阮某,离开现场。当晚选举结束后,当选村民代表的阮某、余某等人分别拿出1000元分给村民。
之后,当地镇政府对此进行调查,并将群众举报贿选的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的行为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阮某、余某也被公安机关拘留了8日,同时被取消村民代表资格。原告王某对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路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王某贿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其作出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