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二集后感
——人民法院工作也有“新常态”
2017-07-31 16:37: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袁法宣
中央电视台自2017年2月17日开始播出十集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我接连两天都在准时收看。第一集“时代之问”,第二集“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看完之后,感触良多,尤其是在第二集后,我觉得不仅中国经济由“新常态”,人民法院工作也有新常态。
“新常态”一词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4月考察河南的过程中首次提出的。他说:“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工作也有“新”,也有“常”。
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多人少,审判权责不明,审判人员职责不清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阻碍着法院工作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历史节点,需要新的思想来破解当前面临的问题。必须开展新的模式。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此,"依法治国"从最初的单一概念,发展成为内容详实、结构严谨、涉及面广的表述,同时包含着具体可行的举措。紧接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员额制改革,明确法官责任制。并施行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此后,针对人民群众的关切问题,提出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等等。法院改革正在全面、深入的展开。法院人的工作模式呈现出了“新常态”。
院庭长的工作“新常态”。在司法改革之后,院庭长的职能定位逐渐回归本质,院庭长都是从最初的业务专家逐渐转为管理者的。司法改革中,要求院庭长的职能定位回归到业务专家中来,不再坐在办公室里面听取汇报、进行书面审查以及案件审批,而是进行实打实的坐堂审案。这是院庭长工作之“新”。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根式进一步细化、量化的回应了院庭长该如何办案,办理什么案件、办理多少案件的问题。今后,院庭长坐堂审案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模式,这是院庭长工作之“常”。
员额法官工作的“新常态”。近些年来,人民法院收案量逐年增加,在员额法院确定之后,每个员额法官动辄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的情况将成为常态化。这是员额法官工作之“常”。在审理案件方面,按照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要求,员额法官可以直接签发自己承办的案件,案件的签发将不再需要辗转于层层审批当中,但同时员额法官将对自己的案件终身负责,这就要求员额法官承办的案件尽心尽责,保证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种“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和做法是员额法官审理案件工作之“新”,也是工作之“常”。
法官助理工作的“新常态”。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原具备审判资格,但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新招录的人员,还不具备审判资格的;3.在法院工作多年,但一直无审判资格的。第一类人员面临的是不在具有具有审判资格,这是“新”,而且还长期有可能无法入额,这是“常”,第二类人员面临的晋升员额法官遥遥无期的困惑,法官不再是入职两年就可担任,这是“新”,而且将承担长期承担辅助性工作,这是“常”。第三类人员可能是得过且过,无喜无悲。司法改革就是不断从内部挖掘动力,坐着位子不做事,将会在改革中淘汰。这也是“新常态”、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对司法改革有耐心、信心,努力适用法院工作调整之“新”,努力在此常态化工作下保持耐心、信心以及平常心。法院改革的牵引者还在年轻的血液,而法院助理则是法院最年轻的群体。
司法服务工作的“新常态”。在司法改革中,要求我们长信司法服务理念和模式。现阶段,我们正不断的通过新的科学技术,对案件流程进行管控,提升审判效率,通过自媒体、新媒体、传统媒体向人民群众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将案件的审理置于阳光之下。推行异地立案、便民立案,满足人民群众热切需求。这些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无不都体现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新”和“常”。
法院工作正在经历一次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将走向“新常态”,我们作为一个法院人,不管出于何种职位,履行何种职能,都应当努力适应“新常态”,继而引领“新常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新常态”一词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4月考察河南的过程中首次提出的。他说:“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人民法院工作也有“新”,也有“常”。
近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多人少,审判权责不明,审判人员职责不清引发的矛盾更加突出,阻碍着法院工作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历史节点,需要新的思想来破解当前面临的问题。必须开展新的模式。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此,"依法治国"从最初的单一概念,发展成为内容详实、结构严谨、涉及面广的表述,同时包含着具体可行的举措。紧接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员额制改革,明确法官责任制。并施行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此后,针对人民群众的关切问题,提出了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等等。法院改革正在全面、深入的展开。法院人的工作模式呈现出了“新常态”。
院庭长的工作“新常态”。在司法改革之后,院庭长的职能定位逐渐回归本质,院庭长都是从最初的业务专家逐渐转为管理者的。司法改革中,要求院庭长的职能定位回归到业务专家中来,不再坐在办公室里面听取汇报、进行书面审查以及案件审批,而是进行实打实的坐堂审案。这是院庭长工作之“新”。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根式进一步细化、量化的回应了院庭长该如何办案,办理什么案件、办理多少案件的问题。今后,院庭长坐堂审案将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模式,这是院庭长工作之“常”。
员额法官工作的“新常态”。近些年来,人民法院收案量逐年增加,在员额法院确定之后,每个员额法官动辄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的情况将成为常态化。这是员额法官工作之“常”。在审理案件方面,按照司法责任制意见的要求,员额法官可以直接签发自己承办的案件,案件的签发将不再需要辗转于层层审批当中,但同时员额法官将对自己的案件终身负责,这就要求员额法官承办的案件尽心尽责,保证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这种“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和做法是员额法官审理案件工作之“新”,也是工作之“常”。
法官助理工作的“新常态”。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原具备审判资格,但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新招录的人员,还不具备审判资格的;3.在法院工作多年,但一直无审判资格的。第一类人员面临的是不在具有具有审判资格,这是“新”,而且还长期有可能无法入额,这是“常”,第二类人员面临的晋升员额法官遥遥无期的困惑,法官不再是入职两年就可担任,这是“新”,而且将承担长期承担辅助性工作,这是“常”。第三类人员可能是得过且过,无喜无悲。司法改革就是不断从内部挖掘动力,坐着位子不做事,将会在改革中淘汰。这也是“新常态”、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应当对司法改革有耐心、信心,努力适用法院工作调整之“新”,努力在此常态化工作下保持耐心、信心以及平常心。法院改革的牵引者还在年轻的血液,而法院助理则是法院最年轻的群体。
司法服务工作的“新常态”。在司法改革中,要求我们长信司法服务理念和模式。现阶段,我们正不断的通过新的科学技术,对案件流程进行管控,提升审判效率,通过自媒体、新媒体、传统媒体向人民群众公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将案件的审理置于阳光之下。推行异地立案、便民立案,满足人民群众热切需求。这些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无不都体现法院司法服务工作的“新”和“常”。
法院工作正在经历一次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将走向“新常态”,我们作为一个法院人,不管出于何种职位,履行何种职能,都应当努力适应“新常态”,继而引领“新常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