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身份是本案公司强制清算的前置程序
2017-07-25 16:0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钢铁
【案情】
申请人赵利认为,2001年11月20日,王林、赵利、牛军、王备依约在华阴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华阴智利开拓公司,注册资本68万元,后公司取得华阴市饮食服务公司在华阴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及规划、施工、计划等许可,将项目命名为“华阴市商贸大厦”,在建设期间,王林利用董事长职务、掌管公司行政、财务、合同公章及土地、房产权证书,先后私自将建设房屋出售,除去土地款、工程款外将300余万元据为己有。申请人依约出资18万元,并借给公司90万元至今分文未得,2008年8月7日华阴市工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但公司至今对其唯一工程项目“华阴市商贸大厦”不予清算,使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王林认为,申请人赵利出资18万元不属事实。赵利出资18万元是在公司未成立之前,与公司无关;工商登记时各股东出资是虚假出资,赵利验资后即抽逃了资金,王林后于2004年10月补齐了68万元,有工商登记为依据,现公司股份王林为100%,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应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牛军认为,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10万元,赵利出资属于事实,如何变更自己不清楚。
【评析】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现公司股东王林对申请人赵利是否享有股权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赵利申请华阴智利开拓公司强制清算不予受理。
本案虽然应该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但是应该由谁来申请确认呢?即赵利和王林谁更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确认?
按诉讼成本考量,申请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较被申请人支出更高成本。按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申请人赵利可就股东身份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王林对赵利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占公司股份100%,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所以,王林应承担申请义务,王林更有义务提出申请就公司股东进行确认。
按照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法院依法召开公司股东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维护了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申请人赵利认为,2001年11月20日,王林、赵利、牛军、王备依约在华阴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了华阴智利开拓公司,注册资本68万元,后公司取得华阴市饮食服务公司在华阴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及规划、施工、计划等许可,将项目命名为“华阴市商贸大厦”,在建设期间,王林利用董事长职务、掌管公司行政、财务、合同公章及土地、房产权证书,先后私自将建设房屋出售,除去土地款、工程款外将300余万元据为己有。申请人依约出资18万元,并借给公司90万元至今分文未得,2008年8月7日华阴市工商局吊销了公司营业执照,但公司至今对其唯一工程项目“华阴市商贸大厦”不予清算,使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
王林认为,申请人赵利出资18万元不属事实。赵利出资18万元是在公司未成立之前,与公司无关;工商登记时各股东出资是虚假出资,赵利验资后即抽逃了资金,王林后于2004年10月补齐了68万元,有工商登记为依据,现公司股份王林为100%,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应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牛军认为,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10万元,赵利出资属于事实,如何变更自己不清楚。
【评析】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现公司股东王林对申请人赵利是否享有股权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赵利申请华阴智利开拓公司强制清算不予受理。
本案虽然应该首先确认赵利的股东身份,但是应该由谁来申请确认呢?即赵利和王林谁更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申请确认?
按诉讼成本考量,申请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较被申请人支出更高成本。按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申请人赵利可就股东身份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结合本案,王林对赵利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占公司股份100%,其他三人已不具股东身份,所以,王林应承担申请义务,王林更有义务提出申请就公司股东进行确认。
按照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法院依法召开公司股东听证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维护了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