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不能”的“僵尸案”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纪实
2017-07-23 00:0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严剑漪 马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正在对丸兴公司破产一案进行审理。 马超 摄
  执行难,最难难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浩兴冲冲来到上海丸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兴公司)位于桂箐路69号27号厂房的注册地址时,面对他的是人去楼空的办公室,还有散落一地的文件。

  “这家公司早就不经营了,员工也早就各奔东西了。”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的代理律师郝勇告诉张浩。

  怎么办?如何破解这类涉及停止经营、资不抵债企业的执行难题?

  困扰执行的“顽疾”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包括了大量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情况,由于公司的经济活动范围远远大于普通自然人,公司债务人往往面临很多债权人,如果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将对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徐汇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勇告诉记者。

  张浩碰到的就是这一棘手情况。

  被执行人丸兴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控股的电子产品生产商。新兴公司曾就租金被多次拖欠一事两次告到法院,郝勇谈起这家公司就连连摇头:“刚开始的时候还勉强能够支付,到了2015年下半年以后就再也不支付租金了,总共拖欠我们56万余元。”

  丸兴公司停止了经营,但公司的生产设备仍然堆放在厂房内,大量的文件包括财务账册也在其中无人问津,还有海关监管的进口物资由于尚未缴税也无法腾出。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厂房出租方新兴公司的损失越来越大。

  “我的当事人迫切希望案件能够早日处理完毕。”郝勇说。

  张浩对丸兴公司做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涉及丸兴公司的执行案件在徐汇区法院一共有6件,案件涉及与该公司有贸易往来的公司以及厂房租赁方,案由包括买卖、服务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总执行标的额250万余元。而当张浩对丸兴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时,他大吃一惊,丸兴公司债权人的数量远远超过目前已经向徐汇区法院申请执行的6家公司,债务总金额接近千万元,而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却只剩70万元左右,根本不足以清偿公司所欠债务。

  “且不说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难以兑现自己的债权,那些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就更不清楚丸兴公司的财产是否被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执行法官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发布公告。”张浩意识到,在丸兴公司这类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程序中企业法人债务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则很难保障所有债权人的权益。怎么办?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孟祥沛对张浩执行中遭遇的困境非常熟悉:“有些法人已经退出市场,长期不开展经营并且资不抵债,涉及的案件几十件甚至上百件。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囤积,是形成执行难局面的重要原因。”

  将“执行”转为“破产”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提出,全国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

  陈勇特别留意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说的话。“当时会上明确‘执转破’工作总的精神是——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资不抵债的丸兴公司完全可以适用“执转破”的做法!陈勇马上想到。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一场围绕“执转破”的探索在徐汇区法院展开。

  “‘执转破’就是将大量的‘僵尸案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退出执行程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丸兴公司执行案件完全符合《指导意见》中执行转破产的条件。”陈勇说。

  此案由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文件出台后的上海首起“执转破”案件,徐汇区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非常谨慎,执行局、商事审判庭围绕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细致研究。

  很快,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进行了沟通,作为厂房出租方的新兴公司同意转入破产程序,丸兴公司代理人也表示同意。

  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执行局将案件移送至商事审判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商事审判庭受理后,立即指定管理人,开展了债权申报及资产清理工作。在指定期内,包括税务、海关等1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1名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共计910万余元。

  陈勇感慨地说:“我们在执行丸兴公司一案时,只能查控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权属等,而破产程序有一套完整的财产调查和清算程序,包括对企业资产的审计工作,这是在执行层面很难推进的。”

  在破产审理现场,税务工作人员也表示:“我们看到丸兴公司破产公告后及时申报了税收债权,避免了税收的流失。”

  孟祥沛对徐汇区法院的做法非常赞赏,他告诉记者,法院可选定破产管理人,由其协助法院管理债务人企业,清理相关资产。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要求分配债务人财产,既避免了债权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又可阻止相关债权人作为执行案件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合理节约了司法资源。

  徐汇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嘉骏也赞同这样的说法,并进一步补充:“破产管理人还可以对损害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包括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不当转移或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追究股东因隐匿、遗失财务资料而引发的赔偿责任。”毫无疑问,破产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可以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

  建立机制形成规则

  今年3月14日,徐汇区法院商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丸兴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定,宣告丸兴公司破产并书面告知执行局。由于法人资格消灭,丸兴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终结。

  “这起案件通过执行转破产,从正式立案至宣告破产用时不到三个月,远远短于其他破产清算案件。”王嘉骏算了算时间。

  而能够解决厂房被长期占用的问题,也让郝勇感觉轻松了不少,他向法院表示了感谢:“通过‘执转破’程序让被执行人破产,卸下了我们企业的一个包袱。”

  有了第一起“执转破”案件的顺利启动,徐汇区法院按照《指导意见》,又仔细梳理出了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具体条件,进一步推进“执转破”工作的常态化。

  该院执行局和商事审判庭还先后出台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保证“执转破”工作的紧密衔接。内容涉及对破产执行案件的引导、审查、移送、风险评估、资产监管、资产交接、案件启动、相互衔接、实体处理,同时还包括破产线索收集、破产申请引导、证据材料整理审查、案件材料移交、破产案件受理听证、受理审查、破产程序启动等细节。

  记者了解到,在第一起“执转破”案件顺利启动后,目前,徐汇区法院执行局已梳理出40余起执行案件,均拟启动“执转破”程序,其中2起案件已经移送破产预审。与此同时,上海法院也正着手全面铺开此项工作。

  “我们既强化了执行部门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也使‘执转破’的具体操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使‘执转破’成为统筹化解执行难的有力手段。同时,破产审判也是积极响应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举措,让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经营的企业法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退出市场,达到化解产能过剩、合理配置市场经济资源的目的。”徐汇区法院院长吴金水说。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