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两千执行款 桂林市临桂区干警冒雨爬山两小时
2017-11-23 14:57: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尧丽媛
  • 执行路上
  • 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
  为了能将2000多块钱的执行款执行到位,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的三名干警,在驱车一个小时后,又冒着小雨在山间泥泞道路上艰难前行两个小时,来到被执行人家中。经过耐心劝解,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申请人赵某妹和被执行人陆某峰系临桂区宛田瑶族乡某村村民,分得的山地相邻,且界限标志明显。2009年2月,赵某妹在山地栽种杉树苗3500株。同年12月,陆某峰拔走树苗500株,同时还将赵某妹种植有三四年、树高三四米的小杉树砍掉近500株。不仅如此,2009年11月,陆某峰还将赵某妹用来建新房的15棵杉树木料扛走(木料数3立方左右)。陆某峰的违法行为,使赵某妹的财产受到损失,应给予执行人赔偿。

  临桂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执行人陆某峰赔偿申请人赵某妹损失人民币2000元。陆某峰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赔偿。2017年1月,执行人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陆某峰程并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且陆某峰一直在外打工,行踪不定,故依法对本案做出终本处理。时至11月,法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回到临桂,随即对该案恢复执行。由此便出现了开头执行干警冒雨前行的一幕。

  经过两小时的爬山,执行干警终于抵达被执行家中,并向被执行人说明来意。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劝说和释法,陆某峰最终当场偿还赔款加利息及诉讼费2332元,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