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院出台四项制度全方位推进管理规范化
2017-07-10 10:48:03
中国法院网讯 (红河法宣) 为提高审务管理质效,全力保障以审判为核心的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运行,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务会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请(休)假管理规定》,全方位推进管理规范化。
《议事规则》分别就院长办公会的会议性质、组成人员、召开程序、研究事项、记录纪要、保密事项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制。《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本院行政管理事务的决策组织,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院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承办,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规则》共9条,分别就院务会的会议性质、参加人员、召开程序、主要职责、记录纪要、保密事项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制。《会议规则》明确,院务会是全院性的行政会议,是本院集体领导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院务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院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院长可决定随时召开。
据悉,此次出台的四项制度,内容涵盖全面、条文细节明晰,有力推动了全院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对确保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法院队伍的司法为民意识和优良纪律作风具有重要意义。
《议事规则》分别就院长办公会的会议性质、组成人员、召开程序、研究事项、记录纪要、保密事项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制。《议事规则》明确,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本院行政管理事务的决策组织,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院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承办,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院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规则》共9条,分别就院务会的会议性质、参加人员、召开程序、主要职责、记录纪要、保密事项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制。《会议规则》明确,院务会是全院性的行政会议,是本院集体领导行政工作的组织形式;院务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院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院长可决定随时召开。
据悉,此次出台的四项制度,内容涵盖全面、条文细节明晰,有力推动了全院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对确保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法院队伍的司法为民意识和优良纪律作风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