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均不在人世
脑瘫青年监护责任谁来承担?
2017-06-30 08:5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建国
独生子先天脑瘫,在其直系亲属去世后,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均不愿承担监护责任。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居住的大庆一街道社区为其监护人。据悉,这是大庆市首例判决社区作为监护人的案件。
被申请人程某生于1988年,居住在大庆高新区一街道社区。其患有先天性脑瘫,生活一直无法自理,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2015年至2016年期间,程某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并把脑瘫独生女留给了其小姨,由其小姨暂时代管。2016年10月末,该社区工作站为其小姨出具了证明一份,证实程某系一级多重残疾病人,生活完全无自理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及近百万元存款。后因部分亲属想分得程某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发生矛盾,但又均不想承担监护程某的责任。其暂时代管人,即程某的小姨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另查明,程某系独生女,无配偶子女,其叔、姑、舅、姨均明确表示不愿担任程某的监护人。
鉴于上述情况,并在征得上述亲属意见后,承办法官通知社区参加庭审,并以参加人的身份加入本案中。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该社区负责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并多次进行沟通,最终街道社区同意担任程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患先天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社区出具证明也体现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被申请人精神状态,依法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街道社区作为被申请人程某监护人的请求,因被申请人程某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已离世,依照此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同意担任程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不持异议,故对申请人请求社区担任程某监护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申请人程某生于1988年,居住在大庆高新区一街道社区。其患有先天性脑瘫,生活一直无法自理,且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2015年至2016年期间,程某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并把脑瘫独生女留给了其小姨,由其小姨暂时代管。2016年10月末,该社区工作站为其小姨出具了证明一份,证实程某系一级多重残疾病人,生活完全无自理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房产及近百万元存款。后因部分亲属想分得程某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发生矛盾,但又均不想承担监护程某的责任。其暂时代管人,即程某的小姨以申请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另查明,程某系独生女,无配偶子女,其叔、姑、舅、姨均明确表示不愿担任程某的监护人。
鉴于上述情况,并在征得上述亲属意见后,承办法官通知社区参加庭审,并以参加人的身份加入本案中。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该社区负责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并多次进行沟通,最终街道社区同意担任程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程某患先天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社区出具证明也体现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被申请人精神状态,依法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街道社区作为被申请人程某监护人的请求,因被申请人程某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已离世,依照此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被申请人所在社区同意担任程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此不持异议,故对申请人请求社区担任程某监护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