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囊中羞涩变“家贼”盗窃叔叔家财物终获刑
2017-06-22 14:35: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任健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因囊中羞涩,韦某动起歪脑筋,三番两次向叔叔家伸黑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韦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下午,韦某撬开位于桂平市罗秀镇其叔韦某江家大厅门,进入韦某江的房间,将房间木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430元盗走。2017年2月7日下午,韦某再次进入韦某江房间,将抽屉里的人民币320元盗走。韦某因吸毒于2017年2月14日被接受调查,于2017年2月15日主动供述上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下午,韦某撬开位于桂平市罗秀镇其叔韦某江家大厅门,进入韦某江的房间,将房间木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430元盗走。2017年2月7日下午,韦某再次进入韦某江房间,将抽屉里的人民币320元盗走。韦某因吸毒于2017年2月14日被接受调查,于2017年2月15日主动供述上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