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银行卡取款万元 涉嫌信用卡诈骗获刑罚
2017-06-22 14:23: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晨
  李某拾到他人银行卡及身份证,输入遗失者出生日期欲看是否符合密码信息,结果正中密码便取走了他人万元钱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李某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2016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李某驾车途经融水镇苗都大道老子山附近时,捡到潘某遗失的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内层夹有潘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身份证各一张。看到银行卡的李某顿时心生贪念,便持着失主潘某的银行卡等证件到融水县农村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李某尝试在密码界面输入潘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正巧是银行卡的密码,于是他分九次取走现金共计16900元。回到家后,李某的妻子询问其这一万多元现金从何而来,李某道出实情,其妻坚决反对此举,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而另一边,失主潘某很快发现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已丢失不见,便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通过调取ATM自动取款机的监控录像以及银行交易记录上的取款时间,确定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6年6月26日上午,李某主动到融水镇城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冒用他人信用卡到ATM自动取款机取款的事实,并将自己取出的现金16900元及拾到的证件上缴公安机关。破案后,融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关于信用卡相关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且其他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案中潘某遗失的银联卡虽不具有透支功能,但具备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仍属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 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为目的,连续九次操作取款,其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李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李某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对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第三项即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本案中,李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跨行到农村信用社ATM机连续九次操作取款16900元,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冒用潘某身份骗取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李某能够最终非法获得钱款,是其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使银行的ATM机的电子识别系统对取款人身份信息进行错误的识别,致自动出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关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故综上当以诈骗罪论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设置银联卡、信用卡等密码时,最好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等过于简单的数字作为密码,以免容易被人破解;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等贵重物品,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市民群众在拾到他人物品时应当主动归还或上报公安机关,不应趁机据为己有,否则极容易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