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 法院为何不予立案
2017-06-22 11:09: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敏
  【案情】

  李某系华容县某村村民,2006年9月24日,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养鱼。合同约定,该村将33亩低洼田地租赁给李某,租赁时间为15年。2014年,村委会发通知函,通知李某终止该租赁合同。2016年8月26日,华容县某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某建设指挥部发告知函,就李某所租赁土地上的鱼池养殖及附作物补偿评估,作价434868元,并告知李某到村委会领补偿款。李某以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要求交涉。2016年9月,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及华容县某管理委员会将李某承租的鱼池推平,李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5月23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华容县某管理委员会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981668元。李某的起诉是否应予以立案?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未向行政机关提交过赔偿申请书,也未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在受案程序上缺乏行政机关先行处置程序。因此,法院裁定对起诉人李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