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汽车销赃后再偷回 猖狂盗贼获刑并罚金
2017-06-21 14:4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娟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5000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前往位于横县校椅镇东圩村委东圩街被害人郑某某家门前处,将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5000元的海马牌小型轿车盗走。后韦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2016年4月14日23时许,韦某某去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新某酒吧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该酒吧附近的上述小轿车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主动将上述车辆开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但其辩称本案盗窃数额应为25000元,而非50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车辆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某。此外,韦某某的家属已代韦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3800元,被害人对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韦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韦某某主动退出赃车,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韦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盗窃数额应为25000元的辩护意见及所持理由,经查,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人韦某某实施盗窃两次,盗窃物品的价值共计50000元,且本案被盗车辆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