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雨婷儿被诉要求停止参演《蜀山战纪2》
2017-06-16 15:0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东阳泽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泽海公司)起诉丛昱婷(艺名:雨婷儿)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
东阳泽海公司起诉称,2014年12月9日,该公司与丛昱婷的法定代理人签署了《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约定东阳泽海公司独家享有丛昱婷演艺事业的代理权及管理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丛昱婷需在东阳泽海公司的允许下方可参加演艺活动,无权自签演艺合同。协议签订后,东阳泽海公司依约为丛昱婷承接了多部热门影视剧的主要角色,并提供了相应的策划、宣传及推广服务。鉴于东阳泽海公司对丛昱婷的大力扶持,丛昱婷在影视行业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得到大幅提升。2016年11月27日,丛昱婷向东阳泽海公司发送律师函,擅自单方终止上述协议书。此后东阳泽海公司了解到,丛昱婷擅自参演了其他公司出品的影视剧《蜀山战纪2》。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丛昱婷2015年11月27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丛昱婷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判令丛昱婷赔偿东阳泽海公司400万元;判令丛昱婷停止履行其参演的《蜀山战纪2》的演艺合约,并将所收取的酬金归东阳泽海公司所有。
丛昱婷提出反诉,称东阳泽海公司在履行《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的过程中有多项违约行为,丛昱婷依据合同法享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签署的《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已经终止,东阳泽海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东阳泽海公司起诉称,2014年12月9日,该公司与丛昱婷的法定代理人签署了《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约定东阳泽海公司独家享有丛昱婷演艺事业的代理权及管理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丛昱婷需在东阳泽海公司的允许下方可参加演艺活动,无权自签演艺合同。协议签订后,东阳泽海公司依约为丛昱婷承接了多部热门影视剧的主要角色,并提供了相应的策划、宣传及推广服务。鉴于东阳泽海公司对丛昱婷的大力扶持,丛昱婷在影视行业的知名度及经济价值得到大幅提升。2016年11月27日,丛昱婷向东阳泽海公司发送律师函,擅自单方终止上述协议书。此后东阳泽海公司了解到,丛昱婷擅自参演了其他公司出品的影视剧《蜀山战纪2》。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丛昱婷2015年11月27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丛昱婷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判令丛昱婷赔偿东阳泽海公司400万元;判令丛昱婷停止履行其参演的《蜀山战纪2》的演艺合约,并将所收取的酬金归东阳泽海公司所有。
丛昱婷提出反诉,称东阳泽海公司在履行《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的过程中有多项违约行为,丛昱婷依据合同法享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签署的《独家全权经纪协议书》已经终止,东阳泽海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