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络贩卖假烟获刑 三年销售额达69万余元
2017-06-07 15:26: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延宏
通过网络群发信息联系买主,无证非法贩卖高仿香烟,三年时间累计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近日,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群发销售高仿香烟的手机短信,以芙蓉王(黄)每条120元、硬中华每条200元、软中华每条240元的价格,通过发快递包裹的形式分别向洛川的陈某某、黄陵的李某(另案处理)、子长的任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假冒香烟多次,交易金额分别为280600元、272658.7元、142287.02元,以上累计交易金额达695545.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高仿香烟,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群发销售高仿香烟的手机短信,以芙蓉王(黄)每条120元、硬中华每条200元、软中华每条240元的价格,通过发快递包裹的形式分别向洛川的陈某某、黄陵的李某(另案处理)、子长的任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假冒香烟多次,交易金额分别为280600元、272658.7元、142287.02元,以上累计交易金额达695545.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高仿香烟,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