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烟店贩卖假烟 半年销售额近15万被判刑
2017-08-11 14:3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珍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丁某在自家经营的烟酒店销售假冒“芙蓉王”、“玉溪”、“云烟”牌注册商标卷烟,半年销售金额高达148700元。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

  据了解,2014年11月初,丁某来到在芜湖开烟酒商店的同村老乡张某家(已另案处理),因两人都在经营烟酒商店,在聊天过程中,张某与丁某聊到认识做销售假烟生意的老板刘华(化名另案处理)。看到张某的假烟生意做得如火如荼,受利润的驱使,在向张某请教贩卖假烟经验后,决定“小试牛刀”,张某便向丁某提供了一条购买假烟的渠道,并将从事假烟销售的李华(化名)联系电话告诉丁某,丁某随即拨通了李华电话商议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事宜。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半年时间内,丁某便从刘华处购买假冒“芙蓉王”牌注册商标卷烟、假冒“玉溪”牌注册商标卷烟(软盒)、假冒“云烟”牌注册商标卷烟(硬盒)共660条,上述假烟进价每条在75至100元每条,售价却高达200至210元每条。丁某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已全部销售,经依法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8700元。丁某知道贩卖假烟违法,在得知老乡张某被刑事处罚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14870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丁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