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严打非法一日游 指定购物场所要签书面合同
2017-05-26 14:06:4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曾鼐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旅游条例》,以立法形式严打“非法一日游”等。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条例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5日至26日在京举行。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发“一日游”广告 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一日游”管理,条例对经营者行为提出了明确规范。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草案修改二稿第24条规定对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
针对“一日游”,条例第53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如果违反第53条,条例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小娟说,非法一日游经营既包括主体非法,又包括行为违法,且主体复杂,形式多样。为了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草案修改二稿第80条分两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一款规定对所列违法行为相关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款则作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
根据第8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第55条提出,组织团队旅游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 要与旅客签书面合同
条例也专门分章节,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第44条提出,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日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如果违反该规定,条例提出,未向团队旅游者之外的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第47条指出如下几款: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東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旅游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李小娟说,考虑到实践中旅游者投诉内容也包含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事项有可能基于民事纠纷,三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内容进行简化,使统一受理机构的处理时限和处理程序更加明晰。
条例第61条第二款提出,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旅游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5日至26日在京举行。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发“一日游”广告 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一日游”管理,条例对经营者行为提出了明确规范。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草案修改二稿第24条规定对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针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部分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不进行团队旅游活动备案、不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
针对“一日游”,条例第53条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交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四)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如果违反第53条,条例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李小娟说,非法一日游经营既包括主体非法,又包括行为违法,且主体复杂,形式多样。为了提高对非法一日游的打击实效,草案修改二稿第80条分两款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一款规定对所列违法行为相关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款则作了兜底性规定,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明确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违法行为均能受到惩处。
根据第80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第55条提出,组织团队旅游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 要与旅客签书面合同
条例也专门分章节,对旅游购物进行了规范,明确如果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第44条提出,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日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如果违反该规定,条例提出,未向团队旅游者之外的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第47条指出如下几款: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東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旅游监督管理提出要求。李小娟说,考虑到实践中旅游者投诉内容也包含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事项有可能基于民事纠纷,三者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内容进行简化,使统一受理机构的处理时限和处理程序更加明晰。
条例第61条第二款提出,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旅游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