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导游违法违规最高罚30万元 或移交司法机关
2018-02-26 13:59:39 | 来源:黑龙江日报 | 作者:李晶琳
黑龙江省旅游委近日发布《导游日常执业温馨提示》,教育和引导导游树立“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理念,加强自律,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切实为广大游客提供放心、舒心、安心的旅游服务。
《提示》共12项内容,具体包括: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 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规定的除外;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 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导游应全程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自觉做到“五不说”,并且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 另行付费项目;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导游,将纳入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黑 名单”,通过旅游委政务网、旅游企业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如导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将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和移交公安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提示》共12项内容,具体包括: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 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另有规定的除外;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携带电子导游证、 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导游应全程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自觉做到“五不说”,并且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 另行付费项目;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导游,将纳入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黑 名单”,通过旅游委政务网、旅游企业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如导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将犯罪线索及时通报和移交公安机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