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军与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优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如何确定旅游公司就旅游护照/签证 代办业务应预留的合理期限
2019-06-19 09:53: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楠 李凤新
  裁判要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走出国门出境游的人越来愈多,特别是跟团出境游更是节假日国民的一种重要的休闲方式。伴随而来的旅游纠纷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护照签证是出境游必不可少的前提,由于每个国家申请护照和办理签证的要求不一样,办理的方式也各异。自己办理比较繁琐,因此,大多数跟团游的游客都会委托旅行社办理。旅行社一般会等人数凑够后再统一去送签。由使领馆出签时间和护照托运等因素,非旅行社主观所控,旅行社应对旅行者的报名时间做出控制并按照惯例预留出一定的合理期限。本案中的王先生就遇到这种窝心事,眼看航班就要起飞,然而委托旅游社代办的签证还没拿到手,只能愤愤地看着飞机起飞,错过期望已久的家庭出境游。旅行社也是一肚子委屈,明明签证已经办理完毕并委托托运北京,没想到却遇上恶劣天气,航班受阻,导致托运的签证延期到达。那么签证迟延送达的责任在谁呢?就此,人民法院首次对旅行社如何就护照、签证预留出的合理期间进行分析和确定。具有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相关法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106号(2018年12月20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廷军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7.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3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3.4万元;4.被告公开赔礼道歉;5. 优加国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2017年6月22日,王廷军代表家人及好友陈华等共8人与被告中商国旅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7年7月26日至8月7日出境旅游,费用合计124800元。合同约定了成团人数;同时约定出境社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在签订上述合同前,原告及陈华两家人早就商量筹备趁着孩子暑假一起出境游玩,同时促进两个家庭的友谊。因此,合同签订后,两个家庭为实现出境游目的全面、紧张的履行合同,但因被告的严重违约及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陈华一家人滞留首都机场不能依约按时实现出境游目的,原告王廷军以签约代表身份留下来与陈华家人共同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最终未解决问题。

  出境游不同于国内游,原告及陈华一家人未按时出境在护照销签时每人护照的头像上打了大X、钢印了黑色的大戳,形成了出入境的严重不良记录,人身形象严重受损,并因有不良记录而可能导致遭拒签,导致以后无法出入境的后果。原告及陈华一家人遭受严重心里创伤和精神痛苦。

  被告中商国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合同签订后,我方将原告一行人的客户材料交给优加国旅公司履行,费用也由优加国旅公司收取。

  被告优加国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陈华一家四口人没有按时得到旅游签证,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的条款,我方拒绝赔偿。原告王廷军是按期取得旅游签证的,但是他拒绝出行,属于合同约定的旅行者自行解除合同,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上看,原告一行人和中商国旅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中商国旅公司将客户资料给我公司,我们履行的是我方和中商国旅公司的合同,我公司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客人未拿到签证的原因是因为使领馆出签时间过长,我们在拿到签证后积极想办法把护照送到北京,但是因为当天广州下暴雨导致飞机延误,最终客人未能及时拿到护照,导致无法出游,因此我公司没有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该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该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2日,王廷军与中商国旅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者为王廷军等8人、出境社为中商国旅公司,旅游者参加2017年7月26日出发,2017年8月7日结束的法瑞意德荷五国13日出境旅游团。合同第一章第一条第十三款及十四款约定了不可抗力和不可避免事件的种类。合同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事件的,双方可以协商取消行程或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五章第十四条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章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中,第一款约定,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第三款约定,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行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17条第1款处理。第七章第二十一条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15600元,8人团费为124800元,加300元认证费,共计125100元。第二十三条约定,成团最低人数25人,如不能成团,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委托优加出境社履行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的方式成团。

  王廷军等8名旅游者为位于北京的王廷军一家四人及位于福州的陈华、李玲玲、陈涵丹、陈嘉鋆四人。

  2017年6月30日,王廷军将全部剩余旅游款给付中商国旅公司。中商国旅公司委托优加国旅公司履行与原告等8名旅游者的旅游合同。

  2017年7月4日,陈华等四人将护照及办理签证材料给付中商国旅公司。

  2017年7月12日,优加国旅公司向中智签证(福州)法国受理中心递交签证申请。当日得到的回复为:此团的送签时间确定于2017年7月17日10点前;指纹录入时间为7月18日10点。优加国旅公司及陈华、李玲玲、陈涵丹、陈嘉鋆四人按照上述时间完成送签及指纹录入。

  中智签证(福州)法国受理中心网页显示,陈华、李玲玲、陈涵丹、陈嘉鋆四人于2017年7月17日递交此次签证申请材料;当日进行申请材料审核;中智签证(福州)法国受理中心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国广州总领事馆递转签证申请材料;2017年7月26日16:42:02,使领馆评估签证申请材料;2017年7月26日16:42:02,护照返回(出签);2017年7月26日17:23:22,申请者取回护照及相关原件。

  同时,中智签证(福州)法国受理中心网页显示,在签证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清单要求且不需要额外审查的情况下,原则上领馆受理时间为24-48小时(一至两个工作日)注:法国驻沈阳/上海/成都/武汉/广州总领事馆的签证审理周期有可能因不同领事区签证申请总量、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或申请者的国籍而有所不同。

  优加国旅公司在广州取得陈华、李玲玲、陈涵丹、陈嘉鋆四人护照后,立即安排通过飞机(CZ3105)将护照送往北京。该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计划起飞时间为19:00,计划到达北京首都机场时间为22:20,实际起飞时间为21:38,实际到达时间为2017年7月27日00:40。

  陈华、李玲玲、陈涵丹、陈嘉鋆四人在出行前取得出团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规定时间于2017年7月26日晚21:30前到达北京首都机场二航站楼一层3号门海关征税处集合。由于未取得护照,该四人无法开始旅游。王廷军为协调解决陈华一家四人的问题,主动放弃旅游。

  庭审中,优加国旅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给地接社或旅游辅助人的费用为每人13841.1元。中商国旅公司为处理纠纷向原告等5人支付2000元,负担了2017年7月26日当晚的住宿费1500元,当晚吃饭的费用515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王廷军旅游费64158.9元;2.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王廷军违约金10480元;3.驳回王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团队出境游的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其服务范围不仅包含行程的制订、交通工作、住宿酒店的预定,亦包含签证的代办服务。本案中,首先,旅行者将其护照及签证申请材料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按时提交,且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亦没有要求旅行者补充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或因旅行者原因拒签,该院认为旅行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任何瑕疵。其次,旅行社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留合理时间办理签证手续。在签证中心网页中也显示虽然通常办理短期旅游签证所需时间为一至两个工作日,但是法国驻沈阳/上海/成都/武汉/广州总领事馆的签证审理周期有可能因不同领事区签证申请总量、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或申请者的国籍而有所不同。因此该院认为,旅行社应当预留合理时间以保证签证的办理,因为预留时间不足导致签证未按时办理的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陈华等四人的旅游费用;原告另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其主张的合同依据为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该条款约定的是旅行社能够履行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双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为签证延误,系客观原因导致,并非旅行社主观拒绝履行。故该院适用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约定的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约定。该违约金标准约定合理,该院不予调整。

  对于王廷军本人,其虽基于朋友关系主动放弃旅行、留下协调解决双方纠纷,但其主张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其不予支持。旅行社同意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约定,退还其尚未发生的费用,该院对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旅行社主张的在纠纷发生当日支付了2000元补偿以及吃饭、住宿费用,该院认为,旅行社支付的2000元补偿应当从违约金中扣除。但吃饭及住宿的费用,属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紧急问题时,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协助义务,应当由旅行社负担。

  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系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赔礼道歉,该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优加国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与原告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是中商国旅公司,原告亦将旅游费及签证材料交付中商国旅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中商国旅公司。该院对于原告要求优加国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背上行囊,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游,是当今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休闲方式。然而,出境游毕竟不同于国内游。近年来,因为游客签证问题,导致出境游未能成行而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先办理签证再订购机票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了,但由于机票价格的浮动,一到旺季就订不到机票,国外预定酒店也会出现一些不可控的情形,所以必须提前订购机票,为正因为此,未办理签证就订机票的情况普遍存在。

  团体旅游签证是旅游签证中的一种,比个签更为简捷、容易。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团签要求的人数不一样,所以旅行社一般会等人数凑够后再统一去送签。因办理签证,每个国家的要求不一样,自己办理比较繁琐,一般都找旅行社办理。因此,很多旅行社都有代办护照和签证的业务范畴。但签证是否通过的决定权是大使馆,而非旅行社。因此,旅游者应保证提交签证资料信息属实,签证信息齐全,但旅行社也应该通过书面合同告知旅客签证不能通过所造成的损害,即使不能保证签证出来后再订机票,也应该预留出更多的时间办理签证,并要求旅客提前报名,如欧美应提前30天报名,东南亚提前15天报名。如果有委托托运的签证,则需要预留出托运的必要时间,包括可能因天气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延迟因素,以确保旅客能如期成行。

  本案中,旅行社在签证中心网页中也显示虽然通常办理短期旅游签证所需时间为一至两个工作日,但是法国驻沈阳/上海/成都/武汉/广州总领事馆的签证审理周期有可能因不同领事区签证申请总量、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或申请者的国籍而有所不同。因此该院认为,旅行社应当预留合理时间以保证签证的办理,因为预留时间不足导致签证未按时办理的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韩楠 李俊 关广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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