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显成效
16天审结一起刑事“零口供”案
2017-05-10 12:51:27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蔡长春
被告人在法院立案前从未认罪,俗称“零口供”,此类案件往往是法院刑事审判的难点和重点,不仅审理程序适用最繁琐的普通程序,往往也是用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审限才能审结,个别案件甚至需经过多次延期。
同样一起“零口供”案,公诉机关指控的8宗盗窃事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却在短短16天内审结,且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
海珠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征远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得益于海珠法院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索。如今,刑事案件审判大幅提质增效。
当庭认罪审理程序简化
近日,海珠法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伍某涉嫌盗窃案。
此案主审法官马兰告诉记者,2012年至2016年,伍某8次盗窃商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均拒绝供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虽不认罪,但本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故以普通程序移送起诉。
海珠法院不仅为伍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还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发现伍某仅对部分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并认罚,仍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控辩双方在认罪部分的量刑可取得共识。海珠法院决定,对该案启动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庭审中,出乎所有人意料,被告人伍某当庭认罪;法庭确定伍某认罪认罚意愿后,按照法律规定简化审理程序,由控辩双方就量刑部分交换意见,合议庭在控辩双方量刑取得共识基础上,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
鉴于伍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由原定的1年两个月至1年8个月,调整为1年至1年6个月。伍某在其辩护律师帮助下,当庭签署具结悔过书。最终,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2000元,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次开庭仅用半个小时即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判决仅16天,相比按普通程序审理所需的3个月,大为缩短。
不同阶段从宽幅度不同
伍某一案,是海珠法院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周征远告诉记者,2017年3月,海珠法院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个亮点就是制定限制反言制度,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及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在庭审之前认罪认罚,庭审阶段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被告人之前认罪认罚供述存在非法、不真实的,一般采信被告人之前的认罪认罚供述,且在量刑时一般不予从宽。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海珠法院缩短案件周期,制定了分级激励制度。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宣告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
周征远告诉记者,按照上述规则,公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不高于基准刑20%的量刑从宽激励;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高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由辩护人建议启动并决定适用的,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低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
周征远说,海珠法院创新设立了后置式全流程协商程序,即允许合议庭先行在全案证据基础上,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合议,将量刑问题后置;如合议庭已确立犯罪事实成立,则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交换意见。
助力刑事审判提质增效
马兰以伍某一案为例,此案系以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移送,根据海珠法院规定,通过司法局为伍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考虑到其系“零口供”,法庭召开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展示了侦查机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搜集的痕迹检验、人像比对、轨迹图像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伍某经与辩护人沟通后,对指控的3宗事实均予供认。
马兰说,此案正式庭审是庭前会议的第二天,仍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在辩护人指引下通过庭前会议知悉全案证据情况后,当庭全部认罪。法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给予伍某最后一次认罪机会选择。就这样,伍某当庭供认全部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海珠法院院长邬耀广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使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真正发挥程序上体现司法公正、实体上保障司法公正,以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案件并非一律要求按照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处理,大量刑事案件属于轻罪案件,大部分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认罪或者有自愿认罪的可能,他们最期待比较快地审结案件,获得较轻的处理或处罚。
以海珠法院为例,近10年来,刑事案件逐年增长,但刑事审判的人事编制未有任何增加,每名刑事法官年均办案在300件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在200件以上。
邬耀广告诉记者,审理这类案件占用刑事法官二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占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三,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据了解,海珠法院近3年审结5241件刑事案件(不含少年犯),其中,按照被告人不认罪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为1671件,约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3成,审限大多在两个月左右,个别甚至经多次延期,8成上诉案件集中在普通程序。
今年年初起,海珠法院尝试在刑事普通程序中适用后置式全流程协商,已在6件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多人多宗案件中适用,6起案件均在两个月内审结,无一延期审理,判后亦未上诉。
邬耀广告诉记者,海珠法院拟通过分级激励、限制反言、庭前会议、指定辩护、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影响陈述、后置式全流程协商、权限下放等多种举措,直接减少普通程序的适用,降低上诉率,做到案结事了;将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和被告人情况,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法官的主要精力集中放到疑难复杂案件上,在效率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同样一起“零口供”案,公诉机关指控的8宗盗窃事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却在短短16天内审结,且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
海珠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征远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得益于海珠法院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索。如今,刑事案件审判大幅提质增效。
当庭认罪审理程序简化
近日,海珠法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伍某涉嫌盗窃案。
此案主审法官马兰告诉记者,2012年至2016年,伍某8次盗窃商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均拒绝供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虽不认罪,但本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故以普通程序移送起诉。
海珠法院不仅为伍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还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交换证据,发现伍某仅对部分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并认罚,仍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控辩双方在认罪部分的量刑可取得共识。海珠法院决定,对该案启动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庭审中,出乎所有人意料,被告人伍某当庭认罪;法庭确定伍某认罪认罚意愿后,按照法律规定简化审理程序,由控辩双方就量刑部分交换意见,合议庭在控辩双方量刑取得共识基础上,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
鉴于伍某的认罪认罚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由原定的1年两个月至1年8个月,调整为1年至1年6个月。伍某在其辩护律师帮助下,当庭签署具结悔过书。最终,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2000元,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次开庭仅用半个小时即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判决仅16天,相比按普通程序审理所需的3个月,大为缩短。
不同阶段从宽幅度不同
伍某一案,是海珠法院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周征远告诉记者,2017年3月,海珠法院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个亮点就是制定限制反言制度,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及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在庭审之前认罪认罚,庭审阶段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被告人之前认罪认罚供述存在非法、不真实的,一般采信被告人之前的认罪认罚供述,且在量刑时一般不予从宽。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海珠法院缩短案件周期,制定了分级激励制度。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宣告判决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
周征远告诉记者,按照上述规则,公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不高于基准刑20%的量刑从宽激励;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高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由辩护人建议启动并决定适用的,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低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
周征远说,海珠法院创新设立了后置式全流程协商程序,即允许合议庭先行在全案证据基础上,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合议,将量刑问题后置;如合议庭已确立犯罪事实成立,则由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交换意见。
助力刑事审判提质增效
马兰以伍某一案为例,此案系以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移送,根据海珠法院规定,通过司法局为伍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考虑到其系“零口供”,法庭召开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展示了侦查机关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搜集的痕迹检验、人像比对、轨迹图像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伍某经与辩护人沟通后,对指控的3宗事实均予供认。
马兰说,此案正式庭审是庭前会议的第二天,仍适用普通程序,但被告人在辩护人指引下通过庭前会议知悉全案证据情况后,当庭全部认罪。法庭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给予伍某最后一次认罪机会选择。就这样,伍某当庭供认全部指控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海珠法院院长邬耀广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使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真正发挥程序上体现司法公正、实体上保障司法公正,以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案件并非一律要求按照复杂繁琐的诉讼程序处理,大量刑事案件属于轻罪案件,大部分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认罪或者有自愿认罪的可能,他们最期待比较快地审结案件,获得较轻的处理或处罚。
以海珠法院为例,近10年来,刑事案件逐年增长,但刑事审判的人事编制未有任何增加,每名刑事法官年均办案在300件以上。其中,被告人认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在200件以上。
邬耀广告诉记者,审理这类案件占用刑事法官二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占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三,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据了解,海珠法院近3年审结5241件刑事案件(不含少年犯),其中,按照被告人不认罪审理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为1671件,约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3成,审限大多在两个月左右,个别甚至经多次延期,8成上诉案件集中在普通程序。
今年年初起,海珠法院尝试在刑事普通程序中适用后置式全流程协商,已在6件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多人多宗案件中适用,6起案件均在两个月内审结,无一延期审理,判后亦未上诉。
邬耀广告诉记者,海珠法院拟通过分级激励、限制反言、庭前会议、指定辩护、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被害人影响陈述、后置式全流程协商、权限下放等多种举措,直接减少普通程序的适用,降低上诉率,做到案结事了;将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和被告人情况,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法官的主要精力集中放到疑难复杂案件上,在效率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