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案件成功起诉 被告人证据面前仍耍赖
2012-06-29 10:52: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德安频道 | 作者:余金溪 李晶晶
庭审现场
  2012年6月28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于某涉嫌在十年的时间内先后作案十多起,盗窃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审讯过程中一直拒不认罪。面对“零口供”案件,公诉机关依然成功起诉至法院。                

  被告人十年内入室盗窃十多起

  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3年以来被告人四处打零工,靠给别人家做装修小工为生。每次给户主做完工之后,熟悉地形的被告人趁夜间潜入户主家盗窃财物,其中包括现金、手机、首饰等(共价值人民币6万元)。十多名被害人先后报案,称家中失窃,门窗并无明显损坏痕迹。但在这些被害人家中的窗户上均提取到了被告人的指纹。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称自己一无所知。

  其中一名被害人熊先生称,2009年5月的某一天早上,其起床后发现自己脱于客厅的裤子不见了,随即询问其妻得知妻子放于客厅沙发的女士背包也不见了,裤子里有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背包里有现金1800元均失窃。熊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在熊先生家厨房的铝合金窗金属框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过指纹库的比对,与被告人于某右手大拇指的指纹吻合。

  法庭调查法官提问 被告人一问三不知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官问了被告人于某几个问题,被告人于某躲躲闪闪,均未给出正面回答。法官问被告人于某:“你从2003年至今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是否有跟家人说起过自己的工作?”被告人于某回答:“我做了很多工作,跟家人也说了很多话,我不知道你具体指的是什么工作什么话。”当法官再深入问几个问题后,被告人均未正面回答,而是通过绕弯子顾左右而言他。

  面对证据拷问 被告人称“不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坚持声称自己从未到过作案地点,不认识作案地点,对现场勘查照片全部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拿出了鉴定报告,证明在作案地点采集的指纹与被告人于某的指纹信息相吻合。对于自己的指纹出现在作案现场,被告人于某称无法解释,不解释,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面对前后矛盾的说法,被告人仍然采取耍赖的态度,不予给出一个解释。

  结语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凭口供不得定罪;没有口供,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有罪。”本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德安县人民法院最终会给以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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