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贩毒拒不交待 “零口供”照样获刑
2012-04-16 10:20:32
     中国法院网讯 (邓林森 蔡丹)  两个人共同贩毒,拒不交待贩毒事实,企图以此逃避刑罚。4月12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据犯罪证据链对这起“零口供”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文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宗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5月起,被告人雷文香利用租赁嘉禾县城关镇东街桥下街42号开办的汉清酒家旅社,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建学、胡淑珍、李大军、曾保国、唐志辉等人吸食,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宗贤帮助雷文香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2010年12月3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二被告人开办的汉清酒家旅社将前来购买海洛因的吸毒人员黄建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雷文香身上查获白色粉末3包,从汉清酒家旅社一楼厨房窗户内查获白色粉末20包,白色固体1块;从一楼电视房办公桌抽屉内查获铜质小秤一把。经刑事技术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净重8.299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两被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庭审中,雷文香、李宗贤完全否认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贩毒事实。法院认定,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以及吸毒人员黄建学的尿检报告形成证据锁链,雷文香、李宗贤贩毒的事实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文香、李宗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雷文香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李宗贤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雷文香、李宗贤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文香辩称查获的毒品只是用于自己吸食,没有贩卖毒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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