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04-19 15:33: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苏德拉
4月1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审结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确认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对王凤祥、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凤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继续履行森林监管职责。
2014年6月和2015年4月,王凤祥、鄂尔多斯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王凤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该旗红庆河镇木呼尔敖包村四社和宝林村五社占用林地挖砂石料、修建临时通行便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地表植被及防护林被破坏。针对伊金霍洛旗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和6月1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查实,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2月16日,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以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伊金霍洛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庭审中,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对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承认存在执法不严的事实,并表示今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林地保护巡查力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违法者王凤祥、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红庆河镇木呼敖包村四社和宝林村五社占用林地挖砂、修建便道,毁坏林地15.2565亩。行政公益诉讼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向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被告虽采取了一定的行政措施,但因履职不到位致使被毁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当天,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代表、旗政协委员代表、人大代表及本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共2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14年6月和2015年4月,王凤祥、鄂尔多斯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王凤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该旗红庆河镇木呼尔敖包村四社和宝林村五社占用林地挖砂石料、修建临时通行便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地表植被及防护林被破坏。针对伊金霍洛旗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和6月1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查实,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2月16日,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以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伊金霍洛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庭审中,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对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承认存在执法不严的事实,并表示今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林地保护巡查力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违法者王凤祥、鄂尔多斯市凯创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在红庆河镇木呼敖包村四社和宝林村五社占用林地挖砂、修建便道,毁坏林地15.2565亩。行政公益诉讼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向被告伊金霍洛旗林业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被告虽采取了一定的行政措施,但因履职不到位致使被毁坏的林地仍未得到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当天,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代表、旗政协委员代表、人大代表及本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共20余人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