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兑现奖金遭拒 获奖者起诉赞助方获支持
2017-04-14 10:1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李先生等六人分别起诉被告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中国国际商会及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合同纠纷六案。

  李先生等六原告诉称,其曾分别在三被告联合主办的“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颁奖盛典”活动中获“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小鲨鱼奖”,主办方向其颁发了获奖证书及获奖支票大样,支票大样载明了奖金数额。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官网及新浪网、金融界等媒体对活动内容予以了详尽报道。然之后主办方经催促未兑付奖金,故李先生等人诉至法院,分别要求兑付7万至18万元不等的奖金、支付迟延兑付期间4000元至1万余元不等的利息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

  三被告认可原告在活动中获奖的事实,但主张奖金系应由活动赞助方提供。因获奖支票大样上载明了赞助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手写签名,故三被告并非奖金的兑付义务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颁奖活动中向李先生等颁发获奖证书及获奖支票大样,并注明奖金数额。基于此,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三被告负有奖金兑付义务。李先生等人坚持认为诉讼双方之间系悬赏广告合同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颁奖活动主办方及奖金赞助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论赞助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赞助资金均不影响活动主办方奖金兑付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要求追加贵州红华新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现三被告拒绝兑付奖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如数支付奖金。鉴于三被告迟延支付奖金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合理范围内的利息支付请求一并予以支持。证据公证费属合理诉讼支出,但该公证证据系用于六案诉讼,相应的,公证费用应在六案中分担。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