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因工作互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7-04-13 09:05: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海军
【案情】
曾某与康某系某公司工厂车间员工,2017年2月份,二人因对上司李某分配工作产生分歧,发生口角并在车间互殴,造成曾某左手骨折,共花费医药费近1万元。
【分歧】
本案中,曾某因工作与同事康某互殴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斗殴,其打架行为行为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曾某受到的伤害虽起因是为了工作的事情,但是不至于通过斗殴来解决,完全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向领导汇报等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发生斗殴不是履行职责之需。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意外伤害是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曾某与康某作为心智正常人,对于互殴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互殴行为可能造成对方受伤的后果,故曾某因与同事互殴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曾某与康某系某公司工厂车间员工,2017年2月份,二人因对上司李某分配工作产生分歧,发生口角并在车间互殴,造成曾某左手骨折,共花费医药费近1万元。
【分歧】
本案中,曾某因工作与同事康某互殴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互相斗殴,其打架行为行为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应当或可能发生的后果。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伤害与履行工作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曾某受到的伤害虽起因是为了工作的事情,但是不至于通过斗殴来解决,完全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向领导汇报等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发生斗殴不是履行职责之需。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意外伤害是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曾某与康某作为心智正常人,对于互殴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互殴行为可能造成对方受伤的后果,故曾某因与同事互殴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曾某受伤的事实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