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受损需及时救济 超过诉讼时效难胜诉
2017-04-12 08:36:48
中国法院网讯 (雨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公民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则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不利法律后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不当得利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1998年和1999年分两次给张先生现金24万元,用于帮忙购买房屋,但后来张先生并未帮忙购房,也未向其退款,故诉请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24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先生辩称,李先生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相关款项也早已实际返还了,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李先生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已获知张先生不能帮忙购房,故其在该时间点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应当在此之后的2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现在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张先生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同时在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其他的特殊诉讼时效,同时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因此,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并不影响法院受理,但受理后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经法院审查,又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也就丧失了胜诉权,换句话说,即便当事人主张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若债务人不主动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将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因此,法官建议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在1998年和1999年分两次给张先生现金24万元,用于帮忙购买房屋,但后来张先生并未帮忙购房,也未向其退款,故诉请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24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先生辩称,李先生现在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相关款项也早已实际返还了,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李先生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已获知张先生不能帮忙购房,故其在该时间点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应当在此之后的2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现在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张先生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同时在其他法律中,还规定了其他的特殊诉讼时效,同时还规定了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因此,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并不影响法院受理,但受理后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经法院审查,又没有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也就丧失了胜诉权,换句话说,即便当事人主张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若债务人不主动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将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因此,法官建议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直接向对方送达主张权利文书、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