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重塑审判权运行模式
湖北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措施细效果实
2017-04-10 22:1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在湖北省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下,以人员分类管理机制为基础,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核心,以法官业绩评价机制为激励,以审判资源优化机制为配套,以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对审判权运行模式进行重塑,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湖北高院坚持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推进人员分类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细致做好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在法官遴选过程中,湖北高院严格审查入额条件,除院长考核入额外,所有人员都以“考试+考核”方式参加选拔,所有人选都经过法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资格审查,保证了遴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全省首批入额法官4911名,占中央政法编制的34.4%。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达94.61%,具有五年以上办案经验的达96.2%,一线办案人员比例达85.36%,法官的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得到优化。员额制改革到位后,湖北高院着力推进配齐配强审判团队建设,通过逐级遴选、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面向全省招录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2278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初步建立。

  2016年,湖北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7%,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0.44%,基本形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格局。湖北高院坚持有序放权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先后出台了司法权力清单、法官办案责任制等配套文件,厘清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并探索建立问题案件清单、法官联席会议等制度,将审判管理职责集中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了审判管理从个案审批到类案指导的转变。

  为适应人员分类管理后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新变化,湖北高院坚持“保障公正、兼顾效率、优化效果”的导向,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湖北高院制定出台了《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增强评价客观性,将审判业绩评价与法官绩效、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挂钩,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规范、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同时,积极配合组织、人社等部门,圆满完成法官职务套改和员额法官等级确定工作,法官薪酬增长基本落实,干警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

  湖北高院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和方法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资源优化机制。湖北高院合理配置资源,将剩余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保证有相对充足的审判力量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湖北高院还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4.9%。湖北法院还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开发应用文书纠错、法官助手等辅助系统,助推办案质效提升。2016年,湖北全省法院受案数量同比增长17.2%,结案数同比增长23.2%。

  湖北高院通过构建内外衔接的监督制约体系,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审判层级监督,发挥二审、再审的纠错职能,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对信访中发现的办案质效问题,及时跟踪督办。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利用科技法庭等信息化手段,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与人大司法监督平台全面对接,实时在线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16年,湖北高院还着力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建设,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动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