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017-04-07 09:53: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幸雅清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某绿化公司(下称绿化公司)与某县公路养护公司(下称公路养护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公路养护公司将共管养的某公路(约27.3KM)沿线的路肩及上下边坡提供给绿化公司栽种树木;植、管、砍等费用均由绿化公司自理,收入全部归绿化公司所有。公路养护公司现有的树木一同移交给绿化公司管养,产权双方共同所有,利润五五分成。合同期限为30年,期满绿化公司应保持公路两旁的绿化景观。协议签订后,绿化公司投入资金在公路两旁种植树木。2016年上半年,由于当地扩建县城至某高速路口的公路,将该路段公路两侧树木全部砍光。绿化公司屡次找到公路养护公司的主管部门某县人民政府和某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均无果。绿化公司无奈,欲将某县人民政府和某县交通运输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继续砍伐林木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

   关于本案双方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绿化公司与公路养护公司签订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公路养护签订的协议,县人民政府和某县交通运输局在未征得绿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栽种的树木,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虽然绿化公司与公路养护公司签订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公路养护签订的协议。但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公路改造时,对所涉土地进行的是一种行政征收或征用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绿化公司如果认为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