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美容过敏险“变脸” 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
2017-03-27 14:41: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道远 沈滨
19岁的小王却因美容导致皮肤过敏险遭毁容,幸亏得以及时治疗才未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后小王与华美美容院(化名)多次交涉要求退还会员卡余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美容院退还小王服务费5930元。
因脸部长有青春痘影响美观,所以小王特别关注皮肤问题,在美容院美容师的推荐下办理了会员卡进行美容项目治疗,并多次充值共计10200元。然而,2016年5月小王脸部明显不适遂到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小王便开始与美容院交涉并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退回美容卡预付款未消费余额5760元,足疗卡预付款未消费余额900元,并对未接受服务的项目折现580元,三项共计7240元。
美容院辩称,原告和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认可,几个项目的购买日期和金额也认可,但对消费额度有异议。因为原告的标准系按照会员折扣计算,如果原告要求退卡,就不再享受优惠和赠送,各项费用按原价计算,故只同意退还部分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办卡、现金储值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为原告进行美容等相关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以被告服务未达到改善面度皮肤状况和祛除脸部痤疮效果,且导致其面部过敏性皮炎为由,主张合同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美容卡和足疗卡以及未消费项目余额,被告表示同意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交费充值美容卡,即视为办理相应级别会员卡,其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除而消失,至于美容卡附赠项目,因原告实际享受“精纯”“800元美容体验”等美容服务,现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对上述服务收取费用,理由充分,但应结合原告交费数额、享受会员级别及实际消费次数,赠送项目费用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后美容院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小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美容院要求负责人及时履行义务,近日,美容院将案款5935元交至法院,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因脸部长有青春痘影响美观,所以小王特别关注皮肤问题,在美容院美容师的推荐下办理了会员卡进行美容项目治疗,并多次充值共计10200元。然而,2016年5月小王脸部明显不适遂到医院就诊,被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小王便开始与美容院交涉并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退回美容卡预付款未消费余额5760元,足疗卡预付款未消费余额900元,并对未接受服务的项目折现580元,三项共计7240元。
美容院辩称,原告和美容院之间的服务合同认可,几个项目的购买日期和金额也认可,但对消费额度有异议。因为原告的标准系按照会员折扣计算,如果原告要求退卡,就不再享受优惠和赠送,各项费用按原价计算,故只同意退还部分余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办卡、现金储值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为原告进行美容等相关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以被告服务未达到改善面度皮肤状况和祛除脸部痤疮效果,且导致其面部过敏性皮炎为由,主张合同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美容卡和足疗卡以及未消费项目余额,被告表示同意视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交费充值美容卡,即视为办理相应级别会员卡,其享受相应级别的会员折扣优惠不应因退卡解除而消失,至于美容卡附赠项目,因原告实际享受“精纯”“800元美容体验”等美容服务,现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要求对上述服务收取费用,理由充分,但应结合原告交费数额、享受会员级别及实际消费次数,赠送项目费用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后美容院未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小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到美容院要求负责人及时履行义务,近日,美容院将案款5935元交至法院,本案至此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