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公号文章侵犯名誉权 田朴珺一审获赔6万元
2017-03-24 15:20:31
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 因认为微信公号文章侵犯名誉权,田朴珺将“某某处”微信公号注册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56万元。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篇公号文章部分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文中个别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贬损,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王女士删除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及财产损失6万元。
2016年5月25日,个人微信公众号“某某处”注册,注册信息是王女士的身份信息。7月4日,该公号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文中有“著名二代、花样年老板曾宝宝发微博炮轰过田小姐这样挣万科的钱:先于万科拿地前谈地,再一分钱不出高价转手卖给万科,‘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等内容,并附有相应引用截图。该文后被网络大量转载、引用、推介,例如该文在一点资讯网站有3000多个赞,另有多人进行污言秽语的评论;该文在网易网有跟帖2767次,参与95 240次;王思聪曾在其实名认证微博对该文进行转发。7月13日,田朴珺对“某某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和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支付公证费4392元,彼时原始文章已删除。
2016年8月12日,“某某处”发表《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一文,同时将《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内容稍加修改后作为该文章的组成部分予以发表,主要修改是将原文中“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及相关引用截图删除。
因认为上述文章侵犯名誉权,8月23日,田朴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某某处”于10月21日再度发表《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该文中,作者称其系被借用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某处”账号,同时文中陈述了一些诉讼细节,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和名誉损害。田朴珺先后对上述两篇文章进行公证,共支付公证费3444元。
田朴珺诉称:我与王女士并不认识,无任何关系。“某某处”发表的《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大肆对我进行诽谤,对我的人品和诚信进行无端诋毁,并捏造事实说我从事关联交易,将我描述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该文7小时阅读量超过120万,给我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王女士虽事后删除了该文,但损害已经形成。且本案立案后,“某某处”公众号又发表了《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两篇文章,对我名誉进一步侵害。
田朴珺主张,上述文中称其虚构年龄、就读成教学院、给他人送虚假奢侈品、炒掉王石助理将其资源接管、与万科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等内容构成名誉侵权。田朴珺认为王女士在其持有的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犯名誉,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上述两篇文章,在“某某处”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律师及公证费60836元。
王女士辩称:我既非涉诉文章作者、也非发布者,更不是“某某处”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对涉诉行为主观上并不知情。2016年5月,张某使用我身份证注册了该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平台写作发布文章。张某是《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的作者和发布者。我是在网络上看到该文,才得知此事,且第一时间通知张某删除了该文。张某作为实际行为人才是侵权适格主体。该文章发布后,我并未收到田朴珺要求删除该文的通知,但却主动采取措施删除,没有主观及法律推定的过错,故不应与作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仅仅涉及诉讼内容,并未侵权。田朴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公共评价负有更高限度的容忍,文中内容或是与田朴珺没有关系的公共评价,或是对已经公开的其与王石资讯的引用,属正常范围的言论评价,不足以达到损害名誉的程度。个别词句虽确有不妥,但结合田朴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以及互联网语言泛滥的粗俗化和大众对负面性语言的承受,对田朴珺的负面性影响较小,不宜认定侵权。关于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的平台应本着对等适用的原则,在“某某处”微信公号进行,田朴珺并未受到财产性损害,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为证明“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内容系引用自他人,王女士提交了另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曾宝宝和王石到底什么仇什么怨》的文章及曾宝宝的微信截图。庭审中,张某出庭作证,认可“某某处”微信公号系其借用王女士身份证、银行卡注册使用,并系涉诉文章作者。但田朴珺坚持要求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某某处”注册人,对该公号具有控制权限,应对发布内容负责。且正如王女士论述,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日益剧增,是重要的信息网络平台,更应慎重注册、使用和管理。公众号提供的内容面向公众,且每日发表内容有限,其完全有能力审核,故王女士关于不能审查全部信息内容的抗辩不能成立。田朴珺在本案中不要求文章作者和实际发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指出,田朴珺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需对他人的评述具有较高容忍度;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言,超出一定限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未对田朴珺名誉造成侵害,关于要求删除该文章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两篇文章,法院指出有些事实陈述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特别是文中使用的“婊子”“跪舔”等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构成名誉侵权。田女士关于“婊子”“跪舔”等言语系引用的抗辩,法院认为,引用者在引用的过程中亦负有审查、判断义务,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不能因系引用而免责,且本案中引用目的系佐证观点,而非批判,故该抗辩不成立。田朴珺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田朴珺与他人的交往,增加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但田朴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故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田朴珺因名誉受损导致精神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其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应予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删除“某某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在该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发布致歉声明15天,同时判令其赔偿田朴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财产损失3万元、公证费0.6万元、律师费0.4万元。
上午,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田朴珺本人并未到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律师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2016年5月25日,个人微信公众号“某某处”注册,注册信息是王女士的身份信息。7月4日,该公号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文中有“著名二代、花样年老板曾宝宝发微博炮轰过田小姐这样挣万科的钱:先于万科拿地前谈地,再一分钱不出高价转手卖给万科,‘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等内容,并附有相应引用截图。该文后被网络大量转载、引用、推介,例如该文在一点资讯网站有3000多个赞,另有多人进行污言秽语的评论;该文在网易网有跟帖2767次,参与95 240次;王思聪曾在其实名认证微博对该文进行转发。7月13日,田朴珺对“某某处”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和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支付公证费4392元,彼时原始文章已删除。
2016年8月12日,“某某处”发表《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一文,同时将《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内容稍加修改后作为该文章的组成部分予以发表,主要修改是将原文中“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及相关引用截图删除。
因认为上述文章侵犯名誉权,8月23日,田朴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某某处”于10月21日再度发表《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该文中,作者称其系被借用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某处”账号,同时文中陈述了一些诉讼细节,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和名誉损害。田朴珺先后对上述两篇文章进行公证,共支付公证费3444元。
田朴珺诉称:我与王女士并不认识,无任何关系。“某某处”发表的《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大肆对我进行诽谤,对我的人品和诚信进行无端诋毁,并捏造事实说我从事关联交易,将我描述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该文7小时阅读量超过120万,给我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王女士虽事后删除了该文,但损害已经形成。且本案立案后,“某某处”公众号又发表了《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两篇文章,对我名誉进一步侵害。
田朴珺主张,上述文中称其虚构年龄、就读成教学院、给他人送虚假奢侈品、炒掉王石助理将其资源接管、与万科存在不当关联交易等内容构成名誉侵权。田朴珺认为王女士在其持有的公众号上发布不实文章,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其的评价,侵犯名誉,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为此,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上述两篇文章,在“某某处”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40万元、律师及公证费60836元。
王女士辩称:我既非涉诉文章作者、也非发布者,更不是“某某处”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对涉诉行为主观上并不知情。2016年5月,张某使用我身份证注册了该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平台写作发布文章。张某是《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一文的作者和发布者。我是在网络上看到该文,才得知此事,且第一时间通知张某删除了该文。张某作为实际行为人才是侵权适格主体。该文章发布后,我并未收到田朴珺要求删除该文的通知,但却主动采取措施删除,没有主观及法律推定的过错,故不应与作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仅仅涉及诉讼内容,并未侵权。田朴珺作为公众人物,应对公共评价负有更高限度的容忍,文中内容或是与田朴珺没有关系的公共评价,或是对已经公开的其与王石资讯的引用,属正常范围的言论评价,不足以达到损害名誉的程度。个别词句虽确有不妥,但结合田朴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以及互联网语言泛滥的粗俗化和大众对负面性语言的承受,对田朴珺的负面性影响较小,不宜认定侵权。关于诉讼请求,赔礼道歉的平台应本着对等适用的原则,在“某某处”微信公号进行,田朴珺并未受到财产性损害,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为证明“自古婊子的最大核心能力不是独立,是跪舔,只是田小姐更多了些时代的烙印,所谓互联网的精神,不要脸的精神”内容系引用自他人,王女士提交了另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曾宝宝和王石到底什么仇什么怨》的文章及曾宝宝的微信截图。庭审中,张某出庭作证,认可“某某处”微信公号系其借用王女士身份证、银行卡注册使用,并系涉诉文章作者。但田朴珺坚持要求王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某某处”注册人,对该公号具有控制权限,应对发布内容负责。且正如王女士论述,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日益剧增,是重要的信息网络平台,更应慎重注册、使用和管理。公众号提供的内容面向公众,且每日发表内容有限,其完全有能力审核,故王女士关于不能审查全部信息内容的抗辩不能成立。田朴珺在本案中不要求文章作者和实际发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指出,田朴珺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需对他人的评述具有较高容忍度;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言,超出一定限度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一文,未对田朴珺名誉造成侵害,关于要求删除该文章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两篇文章,法院指出有些事实陈述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特别是文中使用的“婊子”“跪舔”等评价性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田朴珺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构成名誉侵权。田女士关于“婊子”“跪舔”等言语系引用的抗辩,法院认为,引用者在引用的过程中亦负有审查、判断义务,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不能因系引用而免责,且本案中引用目的系佐证观点,而非批判,故该抗辩不成立。田朴珺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田朴珺与他人的交往,增加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成本,但田朴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故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田朴珺因名誉受损导致精神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其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应予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删除“某某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在该公众号及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网发布致歉声明15天,同时判令其赔偿田朴珺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财产损失3万元、公证费0.6万元、律师费0.4万元。
上午,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田朴珺本人并未到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律师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