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利用职务便利 用单位加油卡套现获刑
2017-03-23 14:21: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金丽 邓海燕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但重庆市北碚区某单位驾驶员申某,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公车的加油卡套现,数月间,侵占单位加油款2.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申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申某为北碚区某单位的驾驶员。申某在担任驾驶员期间,利用单位驾驶员可持有、管理、使用其所驾驶车辆对应的中石油加油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持有、管理的加油卡交由他人刷卡加油,并从中套现,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4年7月,被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遂确定被告人申某为案件嫌疑人,并以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9月,申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油卡转让他人套现2.3万余元的事实。
2015年1月,公安民警以职务侵占罪对申某立案侦查。
2015年3月,申某经民警再次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已向北碚某单位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申某在担任驾驶员期间,利用持有、管理、使用其所驾驶车辆对应的中石油加油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持有、管理的加油卡交由他人刷卡加油,造成北碚某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在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前,申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申某为北碚区某单位的驾驶员。申某在担任驾驶员期间,利用单位驾驶员可持有、管理、使用其所驾驶车辆对应的中石油加油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持有、管理的加油卡交由他人刷卡加油,并从中套现,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14年7月,被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遂确定被告人申某为案件嫌疑人,并以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
2014年9月,申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油卡转让他人套现2.3万余元的事实。
2015年1月,公安民警以职务侵占罪对申某立案侦查。
2015年3月,申某经民警再次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已向北碚某单位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申某在担任驾驶员期间,利用持有、管理、使用其所驾驶车辆对应的中石油加油卡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持有、管理的加油卡交由他人刷卡加油,造成北碚某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在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前,申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