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私分货款85万 柳州2人犯职务侵占罪领刑
2017-07-11 16:0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华玲
肖某和陶某在广西柳州一药业公司上班,两人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和职务之便,截留私分公司销售货款共计85万余元。当公司对药品医疗终端销售现金回款结算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时,两人主动向公司交代。7月10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和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据了解,2014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担任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往来会计,工作职责包括根据公司出纳开具的收款收据及终端客户签收的送货回执单,在该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模块的销售出库勾兑结算单界面,对药品终端销售现金回款结算业务进行销账,即在销售结算单据上备注该笔销售记录已经回款。被告人陶某担任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储运部车队司机,工作职责包括携带送货回执单并将公司的药品运送给终端客户(如诊所、药店),然后根据客户授信期限向药品终端客户收取销售货款并让客户签收送货回执单后将现金交予公司出纳。
在上述期间,肖某伙同陶某共同将陶某送货给客户后收取的现金货款予以截留私分,再由肖某在销售结算单据上备注该笔销售记录已经回款。2016年4月,公司对药品医疗终端销售现金回款结算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肖某、陶某以此种形式共同截留私分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合计85万余元。
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肖某、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外,被告人肖某、陶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89余万元。2017年4月11日,柳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柳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陶某身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司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货款85万余元后予以截留私分,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9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2014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担任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往来会计,工作职责包括根据公司出纳开具的收款收据及终端客户签收的送货回执单,在该公司财务管理系统模块的销售出库勾兑结算单界面,对药品终端销售现金回款结算业务进行销账,即在销售结算单据上备注该笔销售记录已经回款。被告人陶某担任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储运部车队司机,工作职责包括携带送货回执单并将公司的药品运送给终端客户(如诊所、药店),然后根据客户授信期限向药品终端客户收取销售货款并让客户签收送货回执单后将现金交予公司出纳。
在上述期间,肖某伙同陶某共同将陶某送货给客户后收取的现金货款予以截留私分,再由肖某在销售结算单据上备注该笔销售记录已经回款。2016年4月,公司对药品医疗终端销售现金回款结算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肖某、陶某以此种形式共同截留私分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货款合计85万余元。
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肖某、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外,被告人肖某、陶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89余万元。2017年4月11日,柳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柳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陶某身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司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货款85万余元后予以截留私分,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共同退赔了被害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9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