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买到“事故车” 购车人索要三倍赔偿
2017-03-16 09:1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巧艺
滕先生在购买了一辆福特越野车后,发现车辆轮毂、轮胎非原车配置,怀疑是事故车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滕先生以欺诈为由将售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滕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14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11月,滕先生从北方长福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牌越野车,车辆价税合计244800元。隔天,滕先生签字确认交车,同日将车辆从北京开往哈尔滨。路途中,滕先生发现仪表盘存在胎压报警标识,行车电脑显示内容为:请检查胎轮压力、未发现胎轮压力感应器。于是,滕先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销售人员,提出涉案车辆的轮毂、轮胎并非原车配置,右前轮没有胎压传感器,怀疑车辆是事故车辆。销售人员否认销售事故车辆,认为原因可能是厂家没有安装,承诺邮寄一个胎压传感器给滕先生,但未获同意。后滕先生又致电长安福特客户关怀中心进行投诉,认为售车公司欺诈消费者。福特公司曾给出五次免费保养的补偿方案,但滕先生亦未接受。后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244800元,并赔偿其保险损失7448.13元、三倍购车款734400元及经济损失61854元。
一审中,法院曾组织双方对涉案车辆进行勘验,结果表明,右前轮轮胎生产日期与其余三个轮胎不一致,该轮胎气嘴也与其他气嘴在外型上有不同。被告公司对右前轮轮胎的出厂日期晚于整车制造日期的问题无法做出解释,但表示整车从运输到4S店并没有动过。
此外,滕先生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鉴定申请,法院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前部是否有过碰撞进行鉴定。2016年4月2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该车车辆右前轮不是原厂配置的零部件,该车前部未见碰撞维修痕迹。滕先生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曾提出重新鉴定,并于庭审中两次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尽管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车辆与出厂时相比存在轻微程度的瑕疵,但对该车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车辆关键信息的陈述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无法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因车辆瑕疵造成的车辆闲置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及合理程度内的租车费等及原告后期自行加装胎压感应器的费用,共计2万元。
滕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3月14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滕先生对一审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他强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本案全新车辆“机动车总成与零部件鉴定”,“机动车质量事故鉴定”的相关资质,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同时,对被告提供的PDI检测报告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在PDI检测之后至车辆实际向原告支付之前更换了轮胎、轮毂。被告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绝非情节显著轻微。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本案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更换轮胎、轮毂的事实、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15年11月,滕先生从北方长福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牌越野车,车辆价税合计244800元。隔天,滕先生签字确认交车,同日将车辆从北京开往哈尔滨。路途中,滕先生发现仪表盘存在胎压报警标识,行车电脑显示内容为:请检查胎轮压力、未发现胎轮压力感应器。于是,滕先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销售人员,提出涉案车辆的轮毂、轮胎并非原车配置,右前轮没有胎压传感器,怀疑车辆是事故车辆。销售人员否认销售事故车辆,认为原因可能是厂家没有安装,承诺邮寄一个胎压传感器给滕先生,但未获同意。后滕先生又致电长安福特客户关怀中心进行投诉,认为售车公司欺诈消费者。福特公司曾给出五次免费保养的补偿方案,但滕先生亦未接受。后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244800元,并赔偿其保险损失7448.13元、三倍购车款734400元及经济损失61854元。
一审中,法院曾组织双方对涉案车辆进行勘验,结果表明,右前轮轮胎生产日期与其余三个轮胎不一致,该轮胎气嘴也与其他气嘴在外型上有不同。被告公司对右前轮轮胎的出厂日期晚于整车制造日期的问题无法做出解释,但表示整车从运输到4S店并没有动过。
此外,滕先生于2016年2月24日提起鉴定申请,法院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前部是否有过碰撞进行鉴定。2016年4月2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认为该车车辆右前轮不是原厂配置的零部件,该车前部未见碰撞维修痕迹。滕先生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曾提出重新鉴定,并于庭审中两次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尽管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车辆与出厂时相比存在轻微程度的瑕疵,但对该车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车辆关键信息的陈述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无法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因车辆瑕疵造成的车辆闲置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及合理程度内的租车费等及原告后期自行加装胎压感应器的费用,共计2万元。
滕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3月14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滕先生对一审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他强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本案全新车辆“机动车总成与零部件鉴定”,“机动车质量事故鉴定”的相关资质,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同时,对被告提供的PDI检测报告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在PDI检测之后至车辆实际向原告支付之前更换了轮胎、轮毂。被告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绝非情节显著轻微。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本案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更换轮胎、轮毂的事实、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