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销售伪劣商品 两商家被判罚金23万
2017-03-15 15:59: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波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以次充好方式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高某、于某分别被判处罚金15万元及8万元。
2015年7月,上犹县某企业因为生产需要购买大量氢氧化钠(俗称“片碱”),遂通过网络查找并联系了被告人高某、于某所在的生产企业。当年7月底,上犹某企业派出采购人员吉某前往河北省高某、于某的企业洽谈采购事宜。在洽谈中,吉某明确表示需要采购40吨规格为99%的“片碱”,而高某和于某为了“留住这笔大生意”,却在明知自己企业仓库内的“片碱”纯度不够的情况下,仍与吉某签订了总金额为84000元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吉某支付的92%的货款。之后,高某、于某将40吨纯度仅为30%左右的“片碱”发往上犹交货,企图以次充好,蒙混过关。但上犹某企业在收货后多次比对试验,发现该批“片碱”均达不到原料使用的要求遂向警方报案,后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片碱”纯度仅为28.6%。2016年10月,主动归案的被告人高某、于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自己的产品不符合规格,仍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销售给他人,属于以次充好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受害企业损失,取得谅解,故分别单处15万、8万元罚金。
2015年7月,上犹县某企业因为生产需要购买大量氢氧化钠(俗称“片碱”),遂通过网络查找并联系了被告人高某、于某所在的生产企业。当年7月底,上犹某企业派出采购人员吉某前往河北省高某、于某的企业洽谈采购事宜。在洽谈中,吉某明确表示需要采购40吨规格为99%的“片碱”,而高某和于某为了“留住这笔大生意”,却在明知自己企业仓库内的“片碱”纯度不够的情况下,仍与吉某签订了总金额为84000元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吉某支付的92%的货款。之后,高某、于某将40吨纯度仅为30%左右的“片碱”发往上犹交货,企图以次充好,蒙混过关。但上犹某企业在收货后多次比对试验,发现该批“片碱”均达不到原料使用的要求遂向警方报案,后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批“片碱”纯度仅为28.6%。2016年10月,主动归案的被告人高某、于某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自己的产品不符合规格,仍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销售给他人,属于以次充好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受害企业损失,取得谅解,故分别单处15万、8万元罚金。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