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伪劣水泥千余吨 下岗工人领刑并被罚24万
2012-03-20 10:06: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焦作频道 | 作者:和贵平 宋秀梅
下岗工人为了更快赚取不当利益,就自己建厂当老板,20天制造假冒“名牌“水泥千余吨,并雇两名司机为其拉货销售,结果三人不但同时获刑,还被罚了高额罚款。2012年3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9815元;以犯销售伪劣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8938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871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冷某下岗后失去了工作。为了更快地赚取不当利益,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冷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租用一个院子,在院内开设工厂,并购置了电脑配比仪器、搅拌机、包装机等作案工具,从一热电厂购进粉煤灰,从千锤、千业等大厂购进散水泥,采用在散装水泥中掺入粉煤灰的手段生产伪劣水泥,生产水泥有三种配比70%:30%,68%:32%,65%:35%,并装入“千业”、“坚固”、“中晶”等众多知名品牌的水泥包装袋内。2010年11月24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冷某生产水泥的窝点进行执法检察,当天生产的水泥配比为68%:32%,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天生产的伪劣水泥进行扣押并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75-2007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冷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1525.85吨,销售金额499629.5元。
被告人张某系冷某雇佣的司机,在明知冷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为冷某运输并提供捎带、回收货款等帮助,共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42吨,销售金额117875元。
被告人冯某在明知冷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运输、回收货款等帮助,并主动对外联系帮助冷某销售假冒伪劣水泥,共计销售、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06.75吨,货款97420.5元。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生产不合格水泥装入其他厂家具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袋中,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冯某明知是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冷某、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三人作出以上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冷某下岗后失去了工作。为了更快地赚取不当利益,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冷某在焦作市解放区租用一个院子,在院内开设工厂,并购置了电脑配比仪器、搅拌机、包装机等作案工具,从一热电厂购进粉煤灰,从千锤、千业等大厂购进散水泥,采用在散装水泥中掺入粉煤灰的手段生产伪劣水泥,生产水泥有三种配比70%:30%,68%:32%,65%:35%,并装入“千业”、“坚固”、“中晶”等众多知名品牌的水泥包装袋内。2010年11月24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冷某生产水泥的窝点进行执法检察,当天生产的水泥配比为68%:32%,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当天生产的伪劣水泥进行扣押并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175-2007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冷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1525.85吨,销售金额499629.5元。
被告人张某系冷某雇佣的司机,在明知冷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为冷某运输并提供捎带、回收货款等帮助,共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42吨,销售金额117875元。
被告人冯某在明知冷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水泥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运输、回收货款等帮助,并主动对外联系帮助冷某销售假冒伪劣水泥,共计销售、运输假冒伪劣水泥306.75吨,货款97420.5元。
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生产不合格水泥装入其他厂家具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袋中,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冯某明知是伪劣商品而进行运输、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冷某、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三人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