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通报机制的思考
2017-03-01 08:5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铁安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表述,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了目标和方向,也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出了要求。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履职、监管和奖惩等方面也越来越规范,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和法治建设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作用越来越明显;通过人民陪审员“五员”(参审员,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普法宣传员)作用的发挥,司法审判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得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推进公正司法的热情被激发,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不断得以体现。
但是,当前的人民陪审员选任,依然是由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依照一定的途径,通过自荐、单位或社区推荐等形式,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发证之后,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这一选任机制,和审判员的任命相似,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说明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也是一种法律职务,是来自法律的授权,人民的授权;同样也说明,人民陪审员履职,也应向人大负责,向人民负责,其履职情况,也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然而,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监督,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虽然由人民法院来管理,但由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特殊性和管理的松散性,实质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很难到位,管理的效果不理想,也缺乏有效的刚性管理机制和手段,以致一些陪审员对待陪审不认真,对司法审判缺乏应有的理解和认识,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甚至以未能实现“同审同权”、“陪而不审”等理由,归咎于管理机构。同时,现阶段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上,在条件保障越来越有力的前提下,对陪审员的履职重在激励,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机制,难以激发人民陪审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人民陪审员参审热情不高的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通报机制很有必要。人民法院应该就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按时通过一定形式,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和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相关单位奖优罚劣,在强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础上畅通流出渠道,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定期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汇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人民陪审员是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现阶段,任命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情况除了任命环节一个名单通报之外,对人民陪审员任命之后的情况,几乎没有掌握和了解的途径,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如何,社会影响怎么样,对法治建设是否具有价值,这些情况缺乏了解,也谈不上真正的给予保障。而改变这种状况的主要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应该按期主动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汇报人民陪审员管理和履职情况。这里的汇报有三种形式,一是按季向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二是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三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和报告法院工作时,应该要有人民陪审员履职方面的内容。
主动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平台,是人民法院弘扬法治、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组织、社区单位与人民法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有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之初,就是通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社区推荐的,但选任之后的基本情况也没有有效的途径掌握。建立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工作机制,可以使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更加规范,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度。做好情况通报,也应把握三个重点,一是人民法院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评价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和作用发挥做到心中有数,并切实做到奖优罚劣;二是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每年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和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并建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相关条件给予优先保障,对评先评优的人民陪审员按照单位奖励制度配套给予奖励;三是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农村及社区的人民陪审员,则向人民陪审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单位根据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确保人民陪审员管理规范有序。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履职、监管和奖惩等方面也越来越规范,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和法治建设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作用越来越明显;通过人民陪审员“五员”(参审员,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普法宣传员)作用的发挥,司法审判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得以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推进公正司法的热情被激发,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不断得以体现。
但是,当前的人民陪审员选任,依然是由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依照一定的途径,通过自荐、单位或社区推荐等形式,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之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发证之后,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这一选任机制,和审判员的任命相似,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说明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也是一种法律职务,是来自法律的授权,人民的授权;同样也说明,人民陪审员履职,也应向人大负责,向人民负责,其履职情况,也应受到人民的监督。
然而,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监督,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虽然由人民法院来管理,但由于人民陪审员身份的特殊性和管理的松散性,实质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很难到位,管理的效果不理想,也缺乏有效的刚性管理机制和手段,以致一些陪审员对待陪审不认真,对司法审判缺乏应有的理解和认识,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出来,甚至以未能实现“同审同权”、“陪而不审”等理由,归咎于管理机构。同时,现阶段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上,在条件保障越来越有力的前提下,对陪审员的履职重在激励,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机制,难以激发人民陪审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人民陪审员参审热情不高的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通报机制很有必要。人民法院应该就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按时通过一定形式,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和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相关单位奖优罚劣,在强化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础上畅通流出渠道,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定期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汇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人民陪审员是由基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现阶段,任命机关对人民陪审员的情况除了任命环节一个名单通报之外,对人民陪审员任命之后的情况,几乎没有掌握和了解的途径,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如何,社会影响怎么样,对法治建设是否具有价值,这些情况缺乏了解,也谈不上真正的给予保障。而改变这种状况的主要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应该按期主动向人民陪审员任命机关汇报人民陪审员管理和履职情况。这里的汇报有三种形式,一是按季向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二是每半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三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和报告法院工作时,应该要有人民陪审员履职方面的内容。
主动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平台,是人民法院弘扬法治、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组织、社区单位与人民法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有的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之初,就是通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社区推荐的,但选任之后的基本情况也没有有效的途径掌握。建立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工作机制,可以使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更加规范,提高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度。做好情况通报,也应把握三个重点,一是人民法院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评价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和作用发挥做到心中有数,并切实做到奖优罚劣;二是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每年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和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并建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相关条件给予优先保障,对评先评优的人民陪审员按照单位奖励制度配套给予奖励;三是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农村及社区的人民陪审员,则向人民陪审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单位根据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确保人民陪审员管理规范有序。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