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快递员获刑
2017-02-28 14:2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革文 谢丹
网络信息时代,网购快递因其方便快捷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这种方式也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之一。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快递员利用职务便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
王某与姜某系长沙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为该快递公司商业黑客店珠江花园店营业员。姜某在该快递公司商业黑客店长沙广福园店工作且自2016年5月担任店长。工作期间,两人动起歪念,合计着用各自的员工工号权限,从该快递公司系统内网上非法下载并保存载有公民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快递运单号码等信息资料,并以每条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利12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某与姜某系长沙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为该快递公司商业黑客店珠江花园店营业员。姜某在该快递公司商业黑客店长沙广福园店工作且自2016年5月担任店长。工作期间,两人动起歪念,合计着用各自的员工工号权限,从该快递公司系统内网上非法下载并保存载有公民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快递运单号码等信息资料,并以每条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利12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