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去水库偷鱼并打伤管理员 男子获刑三年半
2017-02-10 16:02: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萍 蔡静萍
趁天黑结伴去水库偷鱼,被发现后还把管理员打伤逃逸。近日,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老湖北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刑。
2016年4月25日19时许,关某与朋友携带电打鱼设备,驾驶轿车到该市张集镇某水库进水口处,轮流电击打鱼。21时许,水库工作人员马某、胡某驾舟巡库时发现关某等人偷鱼并予追赶,追上准备逃离的关某及其朋友后,马某手持方木击打关某腿、胳膊等部位,关某则夺下马某手中的方木,持方木击打马某的头部、肩部数下,致其倒地昏迷,口鼻出血。随后,关某喊其他人快跑,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18日12时许,关某在开往广东方向的K758次列车上被乘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头部重伤、面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各项损失53991.17元。
2016年4月25日19时许,关某与朋友携带电打鱼设备,驾驶轿车到该市张集镇某水库进水口处,轮流电击打鱼。21时许,水库工作人员马某、胡某驾舟巡库时发现关某等人偷鱼并予追赶,追上准备逃离的关某及其朋友后,马某手持方木击打关某腿、胳膊等部位,关某则夺下马某手中的方木,持方木击打马某的头部、肩部数下,致其倒地昏迷,口鼻出血。随后,关某喊其他人快跑,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18日12时许,关某在开往广东方向的K758次列车上被乘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头部重伤、面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关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各项损失53991.17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