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坚持案件回访8年 让群众当司法监督员
2017-02-09 15:0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孔繁灵 徐明
“您好,是黄某某吗?我是石城法院审管办的工作人员,现在对石城法院审理你与赖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个回访。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你对办案人员的作风态度是否满意?……”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审管办主任李志凌正给黄某某做案件回访。
“案件回访制度架起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石城县法院纪检组组长邓增添说,案件回访是石城县法院所有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动作”,未经案件回访一律不得归档结案,而且这个“规定动作”已经做了近8年了。
“不能简单地判决了事”
早在2008年底的一个阴雨霏霏的冬日,石城县法院的法官就冒着严寒来到身患疾病的儿童徐某家中,了解徐某的生活状况以及判决履行情况。未成年人徐某的父母已离异,离婚时协议由父亲抚养徐某。但当查出徐某疾病后,徐某的父亲便将徐某交由其母亲照顾,而后更是拒绝支付抚养费。徐某母亲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徐某的父亲承担抚养费。经审理,石城法院支持了徐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回访中,法官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徐某父亲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徐某仅靠其母亲做小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每月上万元的医疗费更是将这对母子压得不堪重负。面对父亲的无情,承办法官引导徐某母子继续拾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对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确实保障徐某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申请执行的相关流程向徐某母子进行了详细说明,徐某及其母亲对法院的回访深感激。
“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决了事,应该进一步做好回访,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徐某的这个案件给石城县法院很大的启发。
让当事人监督司法作风
2009年,石城县法院决定创新廉政作风监督模式,建立了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并制定回访工作实施细则,对回访内容、方式、目标要求、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和奖惩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回访对象是所有已审结的案件,回访形式主要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和上门回访的方式进行。并做好案件回访记录,统计回访当事人意见、建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对没有采集到联系电话的当事人适时组织人员上门回访。
回访内容主要是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办案人员执法办案的意见,是否存在违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以权谋私;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及接受诉讼当事人现金、礼品等侵占诉讼当事人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的问题;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为子女、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等。
“为了保证回访制度落到实处,法院还制定了考核执行通报制度。”邓增添说,法院规定对回访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审监庭应在2日内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满意度由审监庭统计,每季度通报。若责任部门经督办后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每例扣200元,并给予不满意评价。个案整改情况纳入季度通报同时兑现经济处罚。
回访成改进法院工作的利器
“其他没有什么意见,就是在我儿子开庭的时候,你们都没有通知我们家人参加,后来儿子说我们狠心,连开庭都没一人来看他,对我们心存怨恨。其实家人早想去看他,但又没人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开庭,建议法院在这方面能加强。”
在2016年的一次回访中,回访人员收到当事人的建议后,在2日内就将该建议反馈给了刑庭。刑庭工作人员当即表示,以后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会征询被告人意见,是否需要帮助通知其家人参加旁听,以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
“其实案件回访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改进法院工作,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公众满意度。”邓增添说,石城县法院立足当事人意见建议,将案件回访工作与法院各项工作相结合,最大程度发挥回访工作效能。
据介绍,石城县法院在案件回访中,要求回访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法院及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法院工作。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共听取案件回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意见建议35条,落实改进法院工作14项。
审判、执行案件结案后,通过及时对当事人的回访,能够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源头预防和化解涉诉矛盾。开展案件回访,首先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子虽然结了,但自己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委屈或不满,仍然有人管,有人处理,能够减少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表达不满情绪。其次通过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耐心细致的法律解答,也能够消除部分当事人不满。同时,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根据回访意见,及时做好涉诉纠纷的源头化解,避免矛盾扩大化。
近年来,石城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一直评为全市法院先进,与案件回访工作的开展有直接联系。
回访是畅通司法民意重要渠道
2016年1月至10月,石城县法院共回访案件1818件3232人次,给予评价的2086人,其中满意2055人,满意率达98.53%。案件回访已成为该院沟通民情民意的切入口,源头处理涉诉矛盾纠纷,改进司法作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该院的案件回访比例由2009年已审(执)结案件数的60%以上,到现如今已审(执)结案件的100%。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法官的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不满意是不可原谅的,这是司法公正必然要求。”石城县法院院长陈文春说,石城法院的案件回访制度,通过当事人来直接评价法官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司法作风监督的一种创新,既通过当事人的监督,促使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公正办案;又让当事人直接了解了法官办案全过程,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赣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石城县法院的案件回访机制使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人都成为司法作风的监督员,对法院干警的工作作风直接敲响了警钟。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随意妄为,要注重自身司法形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压力,也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要求法官认真对待每一起司法案件,注重司法文明,规范公开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案件回访是畅通司法民意的重要方式,也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同时也是延伸对法官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手段。”上述负责人说。
“案件回访制度架起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石城县法院纪检组组长邓增添说,案件回访是石城县法院所有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动作”,未经案件回访一律不得归档结案,而且这个“规定动作”已经做了近8年了。
“不能简单地判决了事”
早在2008年底的一个阴雨霏霏的冬日,石城县法院的法官就冒着严寒来到身患疾病的儿童徐某家中,了解徐某的生活状况以及判决履行情况。未成年人徐某的父母已离异,离婚时协议由父亲抚养徐某。但当查出徐某疾病后,徐某的父亲便将徐某交由其母亲照顾,而后更是拒绝支付抚养费。徐某母亲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徐某的父亲承担抚养费。经审理,石城法院支持了徐某母亲的诉讼请求。
回访中,法官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徐某父亲并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徐某仅靠其母亲做小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每月上万元的医疗费更是将这对母子压得不堪重负。面对父亲的无情,承办法官引导徐某母子继续拾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对抚养费的强制执行,确实保障徐某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申请执行的相关流程向徐某母子进行了详细说明,徐某及其母亲对法院的回访深感激。
“我们不能简单地判决了事,应该进一步做好回访,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徐某的这个案件给石城县法院很大的启发。
让当事人监督司法作风
2009年,石城县法院决定创新廉政作风监督模式,建立了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并制定回访工作实施细则,对回访内容、方式、目标要求、工作流程、责任部门和奖惩措施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回访对象是所有已审结的案件,回访形式主要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和上门回访的方式进行。并做好案件回访记录,统计回访当事人意见、建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对没有采集到联系电话的当事人适时组织人员上门回访。
回访内容主要是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办案人员执法办案的意见,是否存在违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以权谋私;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及接受诉讼当事人现金、礼品等侵占诉讼当事人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的问题;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为子女、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等。
“为了保证回访制度落到实处,法院还制定了考核执行通报制度。”邓增添说,法院规定对回访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审监庭应在2日内反馈相关责任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在7日内整改完毕。满意度由审监庭统计,每季度通报。若责任部门经督办后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每例扣200元,并给予不满意评价。个案整改情况纳入季度通报同时兑现经济处罚。
回访成改进法院工作的利器
“其他没有什么意见,就是在我儿子开庭的时候,你们都没有通知我们家人参加,后来儿子说我们狠心,连开庭都没一人来看他,对我们心存怨恨。其实家人早想去看他,但又没人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开庭,建议法院在这方面能加强。”
在2016年的一次回访中,回访人员收到当事人的建议后,在2日内就将该建议反馈给了刑庭。刑庭工作人员当即表示,以后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会征询被告人意见,是否需要帮助通知其家人参加旁听,以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
“其实案件回访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改进法院工作,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公众满意度。”邓增添说,石城县法院立足当事人意见建议,将案件回访工作与法院各项工作相结合,最大程度发挥回访工作效能。
据介绍,石城县法院在案件回访中,要求回访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法院及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法院工作。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共听取案件回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意见建议35条,落实改进法院工作14项。
审判、执行案件结案后,通过及时对当事人的回访,能够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源头预防和化解涉诉矛盾。开展案件回访,首先让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子虽然结了,但自己在司法过程中受到的委屈或不满,仍然有人管,有人处理,能够减少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表达不满情绪。其次通过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耐心细致的法律解答,也能够消除部分当事人不满。同时,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根据回访意见,及时做好涉诉纠纷的源头化解,避免矛盾扩大化。
近年来,石城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一直评为全市法院先进,与案件回访工作的开展有直接联系。
回访是畅通司法民意重要渠道
2016年1月至10月,石城县法院共回访案件1818件3232人次,给予评价的2086人,其中满意2055人,满意率达98.53%。案件回访已成为该院沟通民情民意的切入口,源头处理涉诉矛盾纠纷,改进司法作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突破口。目前,该院的案件回访比例由2009年已审(执)结案件数的60%以上,到现如今已审(执)结案件的100%。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法官的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不满意是不可原谅的,这是司法公正必然要求。”石城县法院院长陈文春说,石城法院的案件回访制度,通过当事人来直接评价法官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司法作风监督的一种创新,既通过当事人的监督,促使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公正办案;又让当事人直接了解了法官办案全过程,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赣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石城县法院的案件回访机制使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人都成为司法作风的监督员,对法院干警的工作作风直接敲响了警钟。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随意妄为,要注重自身司法形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给法官办案带来了压力,也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要求法官认真对待每一起司法案件,注重司法文明,规范公开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案件回访是畅通司法民意的重要方式,也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源头活水,同时也是延伸对法官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手段。”上述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刘瑞红